1、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1027”水罐爆炸事故一、事故概述2004 年 10 月 27 日 9 时 44 分,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 V402 原料水罐发生重大爆炸事故, 死亡 7 人, 直接经济损失 192.27万元。二、事故经过(管线切割引发爆炸)2004 年 10 月 20 日, 大庆石化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炼油厂的硫磺回收车间,64 万吨/年酸性水汽提装置 V403 原料水罐发生撕裂事故,造成该装置停产。为尽快修复破损设备,恢复生产,炼油厂机动处根据大庆石化分公司与大庆石化总厂关联交易安全生产合同,把抢修作业委托给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该公司接到大庆石化分公
2、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 V403 原料水罐维修计划书后,安排下属的四分公司承担该次修复施工任务。在修复过程中,需要将 V406 与 V407 两个水封罐以及原料水罐 V402 与 V403 的连接平台吊下。2004 年 10 月 27 日 8 时,四分公司施工员带领 16 名施工人员到达现场。8 时 20 分,在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设备主任、设备员等人员的指导配合下,施工员带领两名管工开始在 V402 罐顶进行安装第 17 块盲板作业。8 时 25 分, 吊车起吊 V406 罐和 V402 罐连接管线, 管工将盲板放入法兰内,并在盲板与上法兰之间放入一根电焊条以备吹扫。硫磺回收车间设备员随后指挥对
3、该管线用氮气进行吹扫。8 时 30 分,硫磺回收车间开具了二级用火票。8 时 45 分,吹扫完毕后,管工将法兰螺栓拧紧。9 时 20 分左右,施工员到硫磺回收车间安全员处取回火票,并叫人把火票送给 V402 罐顶气焊工。 同时硫磺回收车间设备主任、 设备员、 监火员和操作工也到达 V402罐顶。9 时 40 分,气焊工开始在 V402 罐顶排气线 0.8 米处动火切割。9时 44 分,管线切割约一半时,V402 罐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发生后,大庆石化分公司和大庆石化总厂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大庆石化总厂消防支队迅速调动 10 多台消防车展开扑救工作。直到10 时 45 分,大火才被彻底扑灭。据
4、事后清点人数,爆炸导致 2 人当场死亡、5 人下落不明。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石化总厂随后组织了对 V402 罐的倒罐、清洗工作。10 月 29 日 13 时,5 名下落不明人员的遗体全部找到。三、原因分析据了解,经事故调查组调查,“1027”事故的直接原因是,V402 原料水罐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由与 V402 罐相连接的 DN200 管根部焊缝或V402 罐壁与罐顶板连接焊缝开裂引起泄漏,遇到在 V402 罐上气割 DN200管线作业的明火或飞溅的熔渣,引起爆炸。据有关部门介绍,这起事故反映出大庆石化分公司和大庆石化总厂在安全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漏洞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庆石化分公司方面存在的主要
5、问题。违反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违规开具用火作业票。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在事故当天开具的二级用火作业票,用火地点是“V403 平台上”,用火目的是“V403 平台上管线拆除”,V403 平台也可视为 V402 平台(或称共用平台) ,修复施工中要拆除 V406 罐上的连带管线,尤其是拆除连接 V406 和 V402 罐 DN200 管线必然要到 V402 罐上施工,因此,此火票对用火气割 V402 罐 DN200 管线作业是有效的。硫磺回收车间在开具用火作业票时,作业现场盲板尚未加装完毕,动火点 V402 罐物料尚未清退,也未对动火地点进行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采样分析,用火作业更没有及时向炼油
6、厂安全环保处汇报,在这种情况下开具动火作业票允许动火,是违反大庆石化分公司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炼油厂安全环保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按大庆石化分公司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此处用火应为一级用火,在厂安全环保等四个职能部门未组织检查验收确认的情况下,车间自行认定用火等级为二级,签批了二级用火作业票。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监督管理工作不力。10 月 24 日在V403 罐物料尚未倒空、置换工作还未完成,现场存在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情况下,硫磺回收车间就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检修维修作业的准备工作, 违反了大庆石化分公司 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10 月 27 日早 8 时左右,在炼油厂安全环保处监测站对V403 罐有毒有害气体取样检测前,硫磺回收车间就违规开出了 V403 罐内有限空间作业票,允许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作业人员进入 V403 罐内施工。硫磺回收车间有关人员 10 月 27 日开具的二级用火作业票,开具时间为当天上午 8 时 30 分,实际动火时间是 9 时40 分左右。动火时超过采样分析限定时间。另外,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只要求安环处监测站对V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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