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浦县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03 年 11 月 15 日 20 时 50 分左右, 北海市合浦和丰出口烟花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第九工区发生一起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 13 人死亡,13 人受伤(其中重伤 12 人),直接经济损失 160 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华山,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曹伯纯,自治区代主席陆兵、副主席杨道喜都做了重要批示。自治区领导指派自治区安监局、监察厅、公安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总工会等有关
2、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当地政府组织事故抢救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当晚北海市市长刘君等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指导伤员抢救、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领导还到医院看望了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要求当地政府和医院全力以赴救治伤员。自治区安委会于 11 月 17 日成立了“1115”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经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证人、调查有关责任人员、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DNA 检测等多方取证和技术分析,已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转移尸体的真相,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3、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一)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基本情况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位于合浦县公馆镇柏山路 168 号,其前身为公馆镇知青农工商综合公司炮竹厂,1983 年 12 月由自治区劳动厅批准设立,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1992 年 9 月,经合浦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更名为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2002 年 12 月 4 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浦和丰出口烟花股份有限公司(桂政函2002229 号),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整体变更为合浦和丰出口烟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为张发林,公司总股本由原企业净资产和发起人入股现金两部分构成,共 1585 万元。现公司辖公馆出口烟花厂和
4、得其利出口烟花厂,公馆出口烟花厂厂长为张超。(二)第九工区基本情况公馆出口烟花厂第九工区位于合浦县公馆镇新秀村委会蛹尾村,距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本部约 5 公里(该厂共有 3 个类似的工区,分别为第三、六、九工区)。第九工区原为一烟花炮竹加工点,负责人为张元旺,该加工点通过协议为公馆出口烟花厂加工烟花炮竹。 2002 年 5 月公安部门按规定收缴“两证”,取缔烟花爆竹加工点,5 月 18 日公馆出口烟花厂向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乡镇企业局及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公安机关申请将该加工点扩建为公馆出口烟花厂的第九工区;8 月 26 日,经自治区公安厅、乡镇企业局同意成立第九工区,公馆出口烟花厂任命张
5、元旺为第九工区主任,从业人员 218 人,专职安全员 3 人;12 月 22 日,通过了合浦县安监局、公安局、企业局组成的工区扩建项目审查验收工作组的验收。第九工区无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公馆出口烟花厂一个下属工区,由公馆出口烟花厂统一管理,所需原材料由公馆出口烟花厂提供,加工后交回厂部制成成品,使用和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三证”,并由和丰公司统一按章纳税。但仍延续 1998 年 6 月协议中关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使用自有工人、安全自管等约定。(三)公馆出口烟花厂处置遗留半成品情况2003 年 9 月 9 日,和丰公司公馆出口烟花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 8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合浦县人民政府
6、责令其停产整顿。但事故遗留的 36418 箱半成品,由于烟花化学性原料不稳定,已构成了重大安全隐患。为了及时消除隐患,公馆出口烟花厂于 9 月 28 日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置遗留的半成品。合浦县政府经研究,责成公馆出口烟花厂对事故遗留的半成品限时妥善处置,但须办理相关手续。在报批期间,安监部门接群众举报,对公馆出口烟花厂未经批准处置半成品问题进行核查,并下达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10 月 30 日,合浦和丰出口烟花股份有限公司制订了公馆出口烟花厂关于处置“99”事故滞留半成品的工作方案 ,并上报合浦县人民政府。从企业提出申请到市政府批准的整个程序基本完成。 公馆出口烟花厂关于处置“99”事故滞留半成品的工作方案中明确了处置的半成品是该厂一、二区存放的半成品, 共计 36418 箱, 处置半成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张超,车间主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均为一、二区人员,未涉及到第九工区的有关人员和第九工区的半成品。但公馆出口烟花厂把处置任务也分配给了第九工区。二、事故经过2003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第九工区负责人张元旺获悉公馆镇沙垠村委山尾边私炮点发生爆炸,估计第二天县政府可能要求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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