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规定致烟花爆炸死亡 12 人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2 年 1 月 7 日 11 时, 湖南省醒陵市枫林市乡枫林市村 12 户农民合伙组织的一生产烟花爆竹制作现场发生爆炸,当场炸死 12 人,炸伤砸伤 7 人。1991 年 12 月中旬,醴陵市枫林市乡枫林市村三房组村民卢某某(爆炸中死亡),邀集黄某某合伙生产哨响“月旅行”烟花,由黄某某出资金,卢某某负责生产技术和产品销售,二人商定赢利后由卢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六四分成。筹备中卢、黄二人均未向有关部门(包括村委会)报告,卢某某和黄某某在本市白兔潭镇某商店购进药物、筒子之后,于同月 25 日开始在卢某某家试生产。27 日将生产场地搬到黄某某家的厅
2、屋,并召集了枫林市村的 20余名村民进行生产哨响“月旅行”烟花。在黄某某家制作烟花的厅室内,进门左边摆有一张水泥板,用于堆放药饼子兼筑药台,厅内放有两张小方案及两块门板用于插引、贴花皮、封装。1991 年 1 月 7 日,村民们又聚集在黄某某家进行生产时,由于黄某某和生产人员不懂安全知识,在两块门板下各放了一个火缸用于烤火,村民们一边干活一边烤火。上午 11 时许,堆放在水泥板上的 100 余斤药饼子发生爆炸,当场炸死 12 人,炸伤砸伤 7人,黄某某的五间住房全部炸毁。二、事故原因分析黄某某非法进行烟花生产,又不懂烟花生产技术和安全知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 34 条、第 41 条、第 42 条、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 4 条、 醴陵市烟花编炮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第 1 章第 1 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5 条的规定,构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酸陵市人民法院以同罪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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