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达县花炮厂火药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8 年 10 月 10 日 7 时 30 分,四川省达县花炮厂二车间发生火药爆炸事故,死亡 26 人,轻重伤 10 人。该厂是达县大树区办企业,1984 年筹建,同年 8 月经省公安厅、9 月经省乡镇企业局批准投产。1988 年 10 月 10 日 7 时 30 分,管理人员干某未按规定将绑扎成饼的鞭炮分送到制结工人的手中,而是将库门打开,让工人自己去取,工人们一涌而入形成哄抢,他本人却在离门口约 3 米处进行登记,正当工人们在库内抢鞭炮时,突然发生爆炸,班上 46 名职工,当场死亡 24 人,在抢救过程中又死亡 2 人,轻重伤 10 人,炸毁厂房
2、 11 间,计 99 平方米,另有 2 间遭到严重损坏,11 间不同程序地受到损坏,库内63 万响半成品鞭炮全部炸毁。二、事故原因分析1已装药的半成品鞭炮跌落在地上,与水泥地面撞击引起爆炸。2摩擦引起爆炸。人多拥挤,将板凳碰倒,取板凳的工人在拿板凳时与地面残药发生碰撞、摩擦而引起爆炸。3静电起火引起爆炸。有些工人穿着化纤衣服,产生静电放电而引起爆炸。另外,在现场发现了炸毁的电线,因此不应排除由照明电源引起爆炸的可能。事故发生后,在配药房发现有使用雄黄的痕迹,故不能排除改变鞭炮配药带来的问题(鞭炮药剂中如同时使用氯酸钾和雄黄,则其爆炸性质如同摔炮一样灵敏) 。4该厂管理混乱,鞭炮二车间无基本避雷
3、设施,无任何消防器材,厂房布置不合理,搓引工房,中转库及钻饼房等共 24 间厂房全部连成一体;原料库中大量氯酸钾、雄黄、硫黄及铝粉混存,并且有大量零散成品鞭炮存于原料库中,库中装有非防爆的照明灯;有重大隐患的库房与车间办公室、职工宿舍相连。9 月 29 日县公安局、乡镇企业局及安办联合对该车间进行了检查,发现编结工段工人超员,搓引工房工人超员目存药量超限,并且发现钻饼车间用铁钩钻饼,没收了铁钉四枚,对车间无避雷、无消防设备等,要求 3 日内整改,但直到事故发生,险患仍大量存在。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1设专门仓库,按分组存放的规定进行储存,且不可超期、超量、混存。2严格执行定员、定量规则,定期清扫工作现场,消除药尘、余药,按规定销毁。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现定。工厂的布局、生产管理、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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