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627”较大爆炸事故2017 年 6 月 27 日 17 时 20 分,乌海市海南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煤焦公司”)发生一起脱硫液循环槽爆炸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28.28 万元。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华资煤焦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5 月,在册员工 348 人,主要从事煤炭洗选、精煤、中煤、煤泥、冶金焦、精焦、硫铵、焦粉、焦油、粗苯、硫磺、焦粒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曾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发生了一起熄焦车碾压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乌海市海南区安监局于 3 月 9 日对该公司下达了
2、责令停产整改 3 个月的指令,乌海市安监局受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于 3 月 23 日依法履行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截至“6.27”事故发生,该公司一直处于停产整改阶段。(二)事故装置及设备情况。1.脱硫装置情况华资煤焦公司有新、旧两套脱硫装置,旧脱硫装置于 2007 年设计、建设、投用。2014 年,企业建设了一套新脱硫装置,2014 年 10 月投入运行,新、旧两套装置串联运行。脱硫装置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借助于脱硫剂中载氧体的催化作用,吸收焦炉煤气中的硫化氢将其转化成单质硫并脱除,最后用空气再生脱硫溶液,形成一个连续循环的脱硫工艺流程。本次事故发生在正在运行的脱硫旧装置 3#脱硫液循环罐。
3、2.发生事故的 3#脱硫溶液循环罐情况该罐为常压静置罐,直径 7.0 米,高 7.5 米,由山东潍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原罐体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现场制作,安装完毕后由企业组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罐内物料为含有 4%的氨、2%左右的悬浮硫和杂质、硫代硫酸钠和硫氰酸钠副盐,以及 2040ppm 的钛氰钴脱硫催化剂的水溶液,事故时罐内溶液液位 2.8 米。二、事故简要经过按照环保部门对脱硫提盐的要求,华资煤焦公司于 2016 年 9 月组织实施焦化厂脱硫废液提盐改造,新增一套脱硫废液提盐装置,2017 年 6 月投入试运行。2017 年 6 月 27 日 8 时,焦化厂展会上,化产车间
4、副主任提出准备加一条熔硫釜退液到提盐的管道,将熔硫釜清液槽内的清液直接通过回流管输送到提盐装置,解决环保对无组织排放治理的要求。6 月 27 日 16 时 20 分,化产机修班长向脱硫工段长提出要在 3#脱硫溶液循环罐加设一条到废液提盐设备的管道;16 时 30 分,在未办理动火、登高、临时用电作业票证的情况下,机修工甲通过组合脚手架上到脱硫泵房西墙管道上,用电焊切断管道,焊好堵头盲板,在管道堵头前端上部切割出直径约 50mm 接口, 对接已经制作好的管道。 17 时左右, 管道焊接完毕,脱硫工段长、机修工乙、机修工丙等人都回到了地面。17 时 10 分左右,脱硫工段长发现机修工乙和机修工丙在
5、 3 号脱硫溶液循环罐上作业,当即指派脱硫班长上罐顶查看。17 时 20 分左右,3#脱硫溶液循环罐发生爆炸,罐顶被全部掀掉,呈 5 大块散落在周围;靠近槽区一侧的脱硫液循环泵泵房和脱硫值班室窗户玻璃大部分被爆炸冲击波震碎。正在罐顶作业的机修工乙、机修工丙和上罐顶查看情况的脱硫班长当场死亡。图 1 事故现场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该企业焦化厂机修车间化产机修班长、化产车间脱硫工段长违反企业变更管理制度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改变提盐装置通往脱硫地下槽的管道工艺走向,在未办理特殊动火、高处作业及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情况下,机修工甲、机修工丙违章在正常运行的 3#脱硫液循环罐顶部进行管
6、道电焊作业时,产生的明火引爆了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脱硫液从脱硫塔夹带的焦炉煤气中的氢气、甲烷、一氧化碳等) 。(二)间接原因。1.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1)机修工在正在运行的脱硫液循环罐顶上焊接管道时,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用电焊切断清液管道、焊接堵头盲板、对接焊接已制作好的通往脱硫液循环罐顶的管道时,也未办理动火、高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化产车间、工段、班组及维修负责人现场都未坚决制止。(2)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管理流于形式。当班电工违反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未见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就按照化产车间脱硫班长要求接了动火所需的电焊机。2.变更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致使管线变更不履行变更手续。擅自变更脱硫废液提盐装置到脱硫地下槽的 DN50 清液管道走向,将脱硫废液提盐装置到脱硫地下槽的 DN50 清液管道切断变更为直接通往 3#脱硫液循环罐,不符合工艺要求;也未编制工艺方案,未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验证,未履行工艺变更审批手续。3.检维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机修车间、化产车间都未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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