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3 年 3 月 29 日 21 时 56 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八宝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36 人遇难(企业瞒报遇难人数 7 人,经群众举报后核实) 、1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708.9 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和杨晶、王勇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对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核查瞒报责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
2、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并组织开展了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国务院批准,4 月 7 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为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4 月 1 日,该矿不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禁止人员下井作业的指令,擅自违规安排人员入井施工密闭,10 时 12 分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17人死亡、8 人受伤,直接经济
3、损失 1986.5 万元。鉴于八宝煤矿“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在同一煤矿,且是处理同一火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为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和严肃追究责任,事故调查组对八宝煤矿“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并进行了调查处理(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中一并加以了考虑)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矿井基本情况(一)矿井概况。八
4、宝煤矿隶属于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化矿业公司) 。吉煤集团是吉林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袁玉清。八宝煤矿为原通化矿务局砟子煤矿, 2004 年更名为松树镇煤矿八宝采区,2007 年进行改扩建时,更名为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该矿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未变更,仍为通化矿务局松树镇煤矿八宝采区。(二)矿井煤层赋存和开采情况。八宝煤矿有 6 个可采煤层,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均为 II 类,属自燃煤层,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该矿采用立井
5、开拓,共有 5 个井筒,发生事故前有 5 个生产采区(其中 1 个综采区和 4 个水采区) 。该矿目前最深开拓标高已达到-780 米水平,超出采矿许可证许可的-600 米水平。事故发生在-416 采区-4164 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416 采区工作面采用自然垮落法管理顶板,埋管抽放采空区瓦斯。(三)生产能力核定情况。2010 年 12 月,八宝煤矿经改扩建竣工后,生产能力由 120 万吨年扩至 180 万吨年。2011 年,吉煤集团申请重新核定包括该矿在内的 7 处煤矿生产能力。同年 10 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吉煤集团申请事项进行重新核定。同年 1
6、2 月,吉林省能源局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709 号)“改扩建煤矿项目投产后 5 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来提高生产能力”的规定, 违规核定批复该矿生产能力由 180 万吨年提高到 300万吨/年。在事故发生时,井下有 5 个采区、5 个采煤工作面、24 个掘进工作面。(四)-416 采区采空区防灭火管理情况。八宝煤矿采用采后封闭注惰气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由于煤层倾角大(55左右) ,留设的 6 米宽区段隔离煤柱在工作面回采后垮落,导致上下区段采空区相通,不能起到有效隔离采空区的作用;同时-250 石门密闭附近巷道压力大,密闭周边存在裂隙,导致向采空区漏风;该区域在封闭采空区后仅注过一次氮气,未根据采空区内氧气含量上升的异常情况及时补充注氮,且没有采取灌浆措施;该矿采区防灭火设计中要求-416 采区回采前要在-380 入风石门和-315 回风石门预先构筑防火门,为采区着火时能够及时阻断风流、封闭火区,以防止灾区范围扩大,但该矿回采前未按规定预先构筑防火门。(五)瓦斯抽采情况。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地面建有永久抽采泵站,抽采泵型号为 SKA-720型,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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