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卫县长乐镇煤矿“5.5”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地点:八号井在开采1320m 回风巷事故伤亡情况:造成 3 人死亡,重伤 1 人,轻伤 1 人,直接经济损失 50。9 万元。一、事故矿井概况中卫县长乐镇煤矿属镇办集体煤矿企业,八号井位于中卫县小洞山勘探线,9 号钻孔以东 250 米处,是四证齐全的合法矿井。该矿生产能力 2 万吨年。井田内可采煤层四层,主采五层煤,平均煤层厚度为 1。8米,倾角 4248 度。顶板为页岩,地板为一层厚约 7 米的灰黑色砂质页岩。2002 年矿井鉴定为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 3。57立方吨,绝对涌出量 0。104 立方分。煤层煤尘爆炸性指数为 39。25
2、,有爆炸性。矿井通风方式为为中央抽出式,主扇型号为 YBFE132S-4 型,排风量 210528m3min 由于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 工作面使用一台功率为 2。 2 千瓦的局扇进行供风。目前矿井开采1310 水平,在该水平布置有两个回采工作面,即;南翼运输巷回采工作面和二平巷回采工作面。事故就发生在布置在二平巷回采工作面,该工作面主采五层煤,煤层平均厚度 1。8 米,顶板为 15 米厚的页岩,煤层平均倾角 48 度,属于急倾斜煤层,煤质松软,节理发于。采煤方法为高落式后退采煤,先采二平巷以上煤柱,每 10 米掘一采煤上山,规格为宽 1。5 米,高 1。6 米,开采时形成漏斗状的回采工作面,顶
3、部 2 米煤柱,落煤方式为打眼放炮。煤体自行跨落人工装车,经运输巷提升到地面。二、事故发生与救援经过2003 年 5 月 5 日早 6 点、中卫县长乐镇煤矿八号井在井长荻良策的主持下开完班前会,6 点 30 分由班长荻良福带领 7 名工人入井到1320 水平回风巷(二平巷)回采工作面(运输巷回采工作面当日没有回采) ,班长荻良福安排了当班工作任务,采煤工郑军堂、刘玉新负责工作面的打眼、放炮工作,瓦检员荻天涛、安全员黄生忠分别负责当班的瓦斯检查及安全把关,另安排两人在运输巷推车,约 9 时左右,工作面放完一茬炮,安检员告诉班长荻良福没有炮泥。荻良福到运输巷催促运输工快推车,后到井底车场向地面打电
4、话往井下送炮泥。约 40 分钟后炮泥运至车场,荻良福往二平巷工作面,当行车上山与二平巷交叉口时,听到爆炸声,便失去了知觉。井长荻良策在 10 时 40 分左右发现风井口冒出黄烟,意识到井下可能发生事故,安排绞车共跟矿部打电话汇报,自己和吴兴瑞下井,遇到苏醒后从行人上山下至运输巷的班长荻良福, 荻良福说“二平巷发生瓦斯爆炸了”。荻良策和吴兴瑞赶快伤了二平巷, 在“行人眼”中嗅到了焦糊味看到了黄烟,到“行人眼”上口发现三具尸体,检查后发现已经死亡,由于工作面烟雾大荻良策随后向风井走了约 10 米左右发现郑军堂还有呼吸,将郑军堂背到运输巷安排提到地面抢救,之后又与随后下井的镇安全及杨正权陆续将三名死
5、者运到地面。11 时 40 分左右矿方已基本完成了井下抢救工作。三、事故调查组织与勘察事故发生后,自治区有关领导,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吴忠市人民政府、中卫县人民政府及灵武办事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及抢救情况,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取证,经调查组技术分析,确认这是一起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存在漏洞,造成的责任事故。四、事故分析原因A)直接原因(1)当班放炮员刘玉新不按作业规程操作,违章放炮,使用煤沫充填炮眼,导致放炮产生火花,引爆瓦斯。(2)当班班长荻良福违章指挥,安排在留设的保安煤柱中打眼放炮,导致与采空区贯通,引起瓦斯爆炸。B)间接原因(1)班安全员黄生忠、瓦
6、斯检查员荻天涛对在保安煤柱中打眼放炮并使用煤沫充填炮眼置之不理,不管不问,并有参与嫌疑。(2)按矿上规定,当班二平巷工作面已采到位,井长荻良策、镇安全及吴兴润检查时安排人员重新开切打眼,留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3)技术员王亨勋不深入现场,安全措施不能贯彻到位。(4)主管八号井安全生产的生产的副矿长彭有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史兴宏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安排工作面及时搬家。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这起事故按照责任人责任的认定处理 9 人。其中:行政警告、计大过各 1人,撤职 3 人,开除 1 人,行政罚款 1 人。按级别分:科级 2 人,科级以下 7 人。六、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a )、事故教训:(1) 、对安全工作抓的不得力,“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的不牢,安全意识不强,对低瓦斯矿井治理瓦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麻痹大意,放松瓦斯通风管理。(2) 、采煤方法落后,工作面供风采用局扇,致使作业地点的瓦斯不能有效排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 、 技术管理差, “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不清, 作业规程编制内容不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尤其是在回采工作面炮眼布置没有在作业规程上明确规定,致使职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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