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结构有限公司“1111”较大爆炸事故事故时间: 2013 年 11 月 11 日 23 时 30 分事故类别: 其它伤害伤亡情况: 六 人死亡 ,六人受伤企业概况:新疆八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是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工程承包,有专业二级资质,现有员工 500 余人,年产值约 1.1 亿元。该公司分别 2013 年 2 月、7 月和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委托其加工电解铝生产用的阴极钢棒。 生产车间为钢结构建筑,长约 120 米,宽约 40米, 面积约 4800 平米,高约 10 米。 阴极钢棒加工区域位于车间的西南侧,
2、占地面积约 1400 平米。主要是采用自动小车气割方式在已加工好的钢锭上再切出固定的槽沟,并将成品打包。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公司商贸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从事金属结构件加工和压缩气体、液化气体(1、2 类)的批发等 3 大类 21 项的业务,证照齐全 。公司在八钢钢结构公司的派出劳务人员有 26 人。气割介质为液化天然气和液氧,分别从乌鲁木齐市阜康市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八钢公司氧气厂灌装。事故经过:2013 年 11 月 11 日晚,12 人在进行气割作业。23 时 30 分左右,车间南侧 9 号柱附近突然发生爆炸。5 人当场死亡,7 人受伤。其中 1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 6 人死亡,
3、6 人受伤。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生产车间北侧墙面彩钢板全部损坏, 南侧 5-11 柱之间墙面彩钢板损坏,东、南、北侧墙面玻璃全部损坏。阴极钢棒生产作业区 5-11 柱顶部彩钢盖板被掀开,面积约为 1500 平米。事故原因分析:经现场勘查,初步判断事故原因有二种可能。一是由于现场操作人员接管错误,误将液化天然气瓶和液氧混接,两种气体混合后,遇明火发生爆炸。二是事发液化天然气瓶充装时存在混装情况,瓶内存有残氧,与液化天然气混合后,切割时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事故发生。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事故物品:昊宇鑫鹏公司所用的液化气体瓶采购自正规公司,但使用中未经当地质检部门检测检验,且当地质检部门未允许液化天然气作为工业切割气使用。该公司在新市区内自有气瓶销售点,充装现场管理混乱。事故现场气瓶容积 195 升,设计压力 2.0MPa。液化天然气瓶,现场瓶身无明表标识,有“切割气”字样。预防措施:1、抓好事故调查跟踪工作,加快事故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2、加强工程和劳务外包安全管理。严格做好外包单位及劳务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工作,切实做好承包单位和劳务人员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 将其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3、针对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作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环节,要严格持证上岗,强化设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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