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家湾煤矿爆炸事故一、基本情况2005 年 2 月 14 日 15 时 01 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214 人死亡,3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968.9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国务委员华建敏率国务院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和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看望了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2 月 22 日,国务院又派出事故责任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抢救经过2005年 2 月
2、 14 日 15 时 03 分,孙家湾煤矿调度室接到海州立井调度室汇报后,立即向矿总工程师等领导报告,并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当时判断可能在井下 331 采区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15 时 25 分,矿调度室向局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同时向井下另一个采区即 242 采区发出紧急撤离人员的通知,并组织各区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派人到井下调度室设置警戒,防止撤离人员误入灾区。接到事故报告,阜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 时 50 分,阜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调动 5 个救护小队赶赴事故矿井,随即又组织 3 个备班小队相继到达事故矿井。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
3、救援指挥中心共调动省内 10个救护小队,先后在灾区救出伤员 16 名,发现遇难者 197 人,设置临时风墙 4 处。截止 21 日 23 时 55 分,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发现最后一名遇难矿工,共发现 214 名遇难矿工,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三、善后工作从 2 月 15 日 7 时起,由 707 名各级干部组成的 174 个包户小组分别深入到遇难职工家中,做安抚工作。对生活有一定困难的遇难矿工家属,通过不同方式给予救助,解决困难,取得谅解。经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及阜矿集团公司的努力,整个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四、事故处理2 月 15 日,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并报经国务院同意, 成立了“2
4、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2 月 17 日,成立了国务院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并聘请 7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冲击地压造成 3316 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3316 风道里段掘进工作面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临时配电点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改扩建工程和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超能力组织生产
5、、采掘接替严重失调;机电管理混乱,外包工队特殊工种长期违规无证上岗,违章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混乱,基本无人佩带自救器和便携甲烷监测仪、生产值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瓦斯监控值班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在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后长达 11 分钟时间内没有按规定实施停电撤人措施、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定期做好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不严;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在孙家湾煤矿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向该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且没有及时组织落实有关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辽宁省煤炭工业局未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
6、方针,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阜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对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疏于管理、对海州立井2005 年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辽宁省政府领导 2003 年 5 月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安全情况的报告所作出的批示、对阜矿集团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组织检查整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原阜新办事处)对孙家湾煤矿监察执法不到位,对海州立井 331 采区无设计、没有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 3315 皮带道和3316 风道之间的联络巷、 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五、事故问责根据有关规定,责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检查;责成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有关地方法规,对阜矿集团公司作出经济处罚。给予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国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阜矿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金发等 12人行政撤职处分。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孙家湾煤矿矿长宋加木等 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其他 29 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在这次事故中共处理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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