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1.19”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 月 19 日 17 时 18 分左右,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村外一废弃厂房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 万元。本次事故是继唐山丰润“1224”、“1226”之后,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期间发生的又一起非法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且正值春节、“两会”临近的敏感时期,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教训极为深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 月 20 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 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肃宁县梁
2、村镇都中堡村“119”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 2 名烟花爆竹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事故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场所位于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村南、河肃路路南一废弃厂房(以下简称厂房)内。该厂
3、房建造于 1998 年,土地及建筑物所有人为都中堡村村民李秋红,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厂房距河肃南路 25 米,距都中堡村 1200 米,厂房西侧 1 米为林地,南 4米为葡萄园,东 13 米为采摘园。厂房南北长 36 米,东西宽 32 米。厂房内有南屋 3 间:长 15、宽 6 米、米;西屋 3 间,长 12 米、宽 4 米;东屋2 间:长 11 米、宽 3 米,以上房屋均为土木结构建筑。厂区有南北二门,北门宽 5.5 米,南门宽 4 米,其中北门朝向河肃路。厂房建成后, 李秋红先后在此经营梨袋厂、 塑料厂, 2009 年左右废弃闲置。2015 年前后,李秋红在厂房门口挂牌出租,并留下本人联系
4、方式。2017 年 1 月 4 日,在集中摸排中,梁村镇派出所副所长郭长根带领都中堡村村警梁志刚到该厂进行排查,该厂大门紧闭,梁志刚翻墙进入厂房内未发现有生产迹象。2017 年 1 月 10 日,杨建营(男,38 岁,河间市兴村镇杨头村人,事故死者)电话联系李秋红租赁厂房事宜,当天下午,李秋红、杨建营一同前往厂房查看后,两人就租赁事宜口头达成一致,李秋红将厂房钥匙留给杨建营后离开。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 年 1 月 10 日,杨建营从李秋红处租赁厂房。1 月 17 日至 1 月 19 日,杨建营三日未归家且未与家人联系。2017 年 1 月 19 日下午,
5、白艳芳(杨建营之妻)驾驶红色无牌照油电混合动力车带其子杨国庆(男,15 岁,河间市兴村镇杨头村人,事故死者) 、姑姐杨建丽(杨建营之姐)由河间市区归家途中接到杨建营电话,要求其前往都中堡村,并指明路线和具体地址。接电话后,白艳芳驾车,杨国庆、杨建丽乘车一同前往都中堡村,杨建营在厂房门口相迎,打开厂门让白艳芳将车开入厂内。白艳芳下车后,发现厂房院内散落放置数捆圆盘状物品, 询问杨建国“这是什么?你在这里做什么呢?”杨建营回答称其在这里“弄炮仗”,白艳芳对此表示不满,并与杨建营在院内争吵,杨建丽见状将二人分开,将杨建营推入敞开房门的一间南屋中,并将白艳芳拉走。杨建营要求白艳芳协助其搬运“炮仗”,白
6、艳芳去车中换旧衣服,杨建丽去厂房门口关门,此时(17 时 18 分左右)杨建营所在南房突然发生爆炸。爆炸造成厂区内三间西屋及偏西一间南屋倒塌,偏东两间南屋墙体完好,屋顶破损。(二)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梁村镇党委、政府和梁村镇派出所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维持秩序、设置警戒线并上报事故情况,消防人员对现场展开搜救工作。肃宁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18 时许,现场消防人员搜索到一具尸体(已无法辨别身份) 。经对白艳芳、杨建丽初步询问,得知现场仍有一人失踪的情况后,肃宁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现场处置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现场警戒、专家论证、舆情处置、案件侦办、医疗救助、后勤保障 7 个工作组,迅速组织公安、安监、消防、急救、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全力搜救失踪人员并进行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接报后,相关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当晚,市政府副市长李克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有关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连夜赶到现场参与调度指挥各项工作。 在搜救过程中, 发现厂房院内残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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