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0910”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9 月 10 日 13 时 05 分,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周荣亲率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指导善后处理等相关事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省人民政府分管公安的副省长孙立成的批示精神: “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明确责任,查找漏洞。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注意社会动态和舆情,防止引发其他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
2、成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0910”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多方调查取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述(一)事故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 13 时 05 分(二)事故单位: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三)事故地点: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水城县人事局旁(四)事故类别:爆炸(五)事故等级:较大(六)伤亡情况:死亡 3 人,重伤 1 人。 (伤亡名单附后)(七)直接经济损失:200 余万元二、事
3、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以下简称双水收购站) 。2002 年 6月 17 日,经水城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负责人陈大磊,注册资金人民币 10万元,经济性质为国有,主营业务为废旧金属回收。 (2002 年 6 月,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法人陈大磊, 以公司拓展业务为名, 申请办理了“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官厅收购站、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南环路收购站、 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教场收购站”四个营业执照) 。经调查,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会计赵群娥于 2010 年 7 月,经前同事谢作珍介绍,将“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工商营业执照”非法出租给个体户余银碧,在水城县
4、滥坝镇“水之宛”旁边从事废品收购活动。期间,因政府征地拆迁,该收购站于 2013 年搬迁到现址(水城县人事局旁) 。2014 年初,余银碧出资 30 万,高大鹏出资 20 万,余银碧占股 60%、高大鹏占股 40%,两人合伙经营。至 2014 年 8 月份,因生意不景气,收购站停业。2015 年初,余银碧又将收购站以每年 6 万元的费用承包给高大鹏独自经营,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07 年以来,个体工商户赵开元在双水因与他人合伙修建房屋、打孔桩工程,在六盘水新兴民爆公司购买了两个防爆箱(用于施工现场上临时存放保管火工用品) 。后因无工程可做,2011
5、年 4 月,赵开元在双水“织金街”租赁林登怀的房子并将两个防爆箱存放在租住房内, 后因长期未居住且未交纳房租,房东林登怀多次催促其交房租和将堆放物品运走,赵开元告知林登怀可将其堆放的物品作为废品处理,所得费用抵交房租。2015 年 9 月 10 日 12 时许, 房东林登怀将两个防爆箱及其它废品卖给废品收购人唐加俊,唐加俊将在林登怀处收购的两个防爆箱等物品运送至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出售。高大鹏将唐加俊出售的防爆箱购得后,在未确认箱体内是否存在爆炸物品的情况下,就指挥小工袁维明(无焊工资质)用氧枪开始对箱子进行切割,此时董正友与任安武正好拉着废品到收购站出售。 当任安武正在卸货时, 袁维
6、明切割的箱体就发生了爆炸,导致在场的高大鹏、袁维明、董正友被当场炸死,任安武被炸伤。(二)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场成立了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现场工作组等四个小组。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全面展开,至 2015 年 9 月 12 日,3 名死者已全部火化,1 名伤者也得到有效救治。(三)相关签定情况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将爆炸残留物送至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根据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公(六)鉴(化) 2015979 号)鉴定意见:从所送炸点西北侧 50cm 处地上尘土、炸点西北侧 150cm 处地上尘土、 炸点西北侧 500cm 处地上尘土、 炸点西北侧623cm处电三轮车顶棚上尘土等四个样品中均检测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成分,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为硝铵炸药的主要成分,其余所送现场提取的空白泥土中未检测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成分。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经查,收购站小工袁维明无焊工资质,在未查明防爆箱内是否有爆炸物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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