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8 月 31 日 23 时 18 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 新建年产 2 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13 人死亡,2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326 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严查原因、严肃处理、严格要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度发生。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
2、工程师王浩水亲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安委督201516 号) ,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了挂牌督办。副省长张务锋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 ,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东营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滨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
3、安全、设计、生产、自控仪表等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滨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3 月 13 日,注册资本 8800 万元,注册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 企业员工 210 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公司下设销售部、生产一部、生
4、产二部、行管部等七个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办、研发中心、内审办等三个直属办公室。其中,生产二部下设二胺车间、二酚车间、公用工程车间和总调度办;二胺车间下辖硝化工段(即:混二硝基苯装置) 、硝化配套工段、加氢工段、二胺精馏工段。(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滨源公司新建2万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在利津滨海新区化工项目聚集区,位于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三路以北、 金河一路以东, 总占地约 360000m2 (540 亩) , 该项目占地约 157333m2(236 亩)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该项目工艺技术由浙江奇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胡章云以个人名义提供工艺包并与滨
5、源公司签订有技术转让协议。工艺技术最早由浙江大学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公司共同研制开发,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公司”) 、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采用该工艺的生产装置已平稳运行 3 年以上, 属成熟工艺技术, 与胡章云所提供的工艺包基本吻合。该项目主要装置: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装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纯碱、氢气、液氨、双氧水;主要产品: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酚;中间产品: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等。该项目于 2014 年 10 月
6、31 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64 号) ,2015 年 4 月 16 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 2015423 号) 。2015 年 4 月 10 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37052201504-05 号) ,2015 年 4 月 21 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利国用2015第 0128 号) 。2015 年 8 月 13 日,东营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5 年 8 月 14 日该公司向利津县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审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规定,利津县消防大队于 8 月 31 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目前,该项目的混二硝基苯装置(以下简称“硝化装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废酸处理装置以及后续的煤制氢装置、苯二铵装置、苯二酚装置等正在建设中。(三)事故装置和设备设施情况。发生事故的硝化装置位于厂区中南部,布置在封闭厂房内,主体为二层钢混结构,主要设备包括:硝化机、硝化再分离器、预洗机、预洗再分离器等,其中,硝化机共 8 台,外形为立式盆盖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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