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冷水江市渣渡镇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瞒报)调查报告2013 年 11 月 14 日 13 时 10 分,冷水江市渣渡镇木瓜煤矿(以下简称木瓜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5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22万元。该起事故被企业瞒报,经群众举报后核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要求, 2014 年 4 月28 日成立了由娄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尹华凯为组长,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及娄底市监察局、安监局、煤炭局、公安局、总工会和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冷水江市渣渡镇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瞒报)
2、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邀请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2014 年 5 月 7 日,事故调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再次进行安排和部署。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矿井基本情况矿井概况。木瓜煤矿位于冷水江市渣渡镇木瓜村境内,设计生产能力 9 万吨/年,事故发生时,其采矿许可证(证号 C430000
3、2009091120038011) 、矿长资格证(证号:43090433) 、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43090433MA)已过有效期。木瓜煤矿开采渣渡矿区利民井田石炭系测水组煤层,3 煤为唯一可采煤层,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木瓜煤矿属股份制企业,共有 10 人出资 2915.8 万元:谢弟华 968.8万元,王小华 380 万元,谭田青 347 万元,颜复德 312 万元,李应生 250万元,高正民 180 万元,高智军 149 万元,李洪福 123 万元,王在共 106万元,张学中 100 万元。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木瓜煤矿由谢弟华任法人代表兼矿长,并配备了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4、、防突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3年 6 月 17 日,该矿被冷水江市煤炭局责令停产整顿,至事故发生前尚未解除停产整顿。2013 年 9 月 28 日,采矿许可证过期后,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木瓜煤矿停止一切采掘作业活动,并通知冷水江市公安局暂停火工产品供应和封存其未使用火工产品。2013 年 7 月 5 日,针对木瓜煤矿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违法组织生产,冷水江市煤炭局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提请关闭木瓜煤矿。2013 年 7 月 9 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段平屏批示是否关闭待省煤炭政策明朗后再做决定。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何志光批示按照段平屏意见处置。冷水江市公安局在收到关于请
5、暂停向木瓜煤矿供应火工产品的函 (冷国土函【2013】57 号)后,9 月 30 日对木瓜煤矿的爆炸产品库房的火工产品进行了登记、封存,但未对井下剩余的火工产品进行封存。直至 2014 年 3 月 21 日根据冷水江市国资函【2014】11 号启封。2013 年 6 月-11 月,木瓜煤矿共生产原煤 23232.64 吨。矿井生产系统。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布置有主斜井、行人井和风井 3 个井筒。矿井设计布置+80m 水平共划分两个上山采区开采,其中东翼为 11 采区,西翼为12 采区。事故前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主要分布在+160m、+110m 和+80m。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
6、地面风井安装有台FBCZ-4-12A 型轴流式通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 37kw,其中 1 台运行,1台备用。矿井总进风 984m3/min。掘进工作面通风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送风。矿井安装有 KJ-95 型安全监测系统,监控系统不能够与冷水江市煤炭局监控中心联网。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在+160m 区段西翼运输巷距离五石门 10m 处。矿井在+160m 区段西翼共布置有五个石门,往西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石门。其中一石门、二石门已经开采完毕,三石门和四石门之间布置有 1632 工作面,五石门事故前在安排掘进。矿井在+160m 区段西翼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五石门于 2013 年 9 月初开工掘进,9 月底揭开煤层,揭示 3 煤层厚度1.0m,倾角约 30O,揭开煤层后停止掘进。五石门开掘前没有采取瓦斯抽放等区域防突措施。11 月 12 日,矿井经研究恢复掘进,至事故前已掘进岩巷 22m,半煤巷 3m。岩巷巷宽 2.2m,巷高2.3m,为裸体巷道; 半煤巷采用U型钢支护, 巷宽2.2m, 巷高2.2m。五石门掘进作业时,由安装在+160m 西翼四石门风门外的一台2.22kw 局部通风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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