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 月 14 日 10 时 40 分,开封市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41 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郭声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时任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文慧,副省长张维宁,时任副省长、公安厅长许甘露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
2、厅、总工会和开封市政府等单位,并邀请省检察院参加,成立了省政府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追责组、综合组。事故调查组邀请部分专家参加,委托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对事故现场相关物品进行了检测。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抢险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爆炸厂区情况1.基本情况该厂区为通许县
3、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安公司)2009 年拟申请礼花弹生产项目时新建的生产区。 2009 年吴运科租用西芦氏村村民吴祖亮农田,租金每亩每年 1200 元,共计 6.3 亩。2010 年开始兴建,建有 3 座彩钢瓦顶仓库, 总建筑面积 540 平方米。 该用地属于违法占地, 2011年通许县国土局对吴运科下达行政处罚(通国土执【2011】547 号)未予执行,2012 年 10 月 9 日移交通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 年通安公司放弃礼花弹生产项目,只申请组合烟花项目,该场所不在许可范围,不具备生产烟花爆竹条件,成为闲置厂区。2014 年 4 月 4 日通许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田罪判
4、处吴运科罚金 13000元。吴运科缴纳罚金后,其违法占地行为一直持续。2.厂区布局结构爆炸厂区南北长 128 米、东西宽 33 米,占地面积 4224 平方米。场地四周为砖砌围墙,高 2 米,厚 24 厘米,大门位于围墙的东南角门朝南,院内从南到北依次建有三栋仓库, 分别为南部的 1 号仓库, 建筑面积为 240(1220)平方米;中部的 2 号仓库,建筑面积为 240(1220)平方米;北部的 3 号仓库,建筑面积为(512)60 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 540 平方米。北部的 3 号仓库被朱金义租赁后改为厨房和住宿。朱金义后来又在原有 1、2、3 号库房之间的空地上分别搭建了 A、B、C、
5、D、E 共 5 个简易工棚。李电元在 1 号库房南侧及西侧和围墙之间分别搭建了 F、G、H 共 3个简易工棚。 (见附图 2:爆炸前作业场所平面图) 。3.生产组织者朱金义,尉氏县蔡庄镇西街村农民,2011 以前在尉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011 年到通安公司当 1 个月技术员后离开,通安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上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2014 年 8 月吴运科安排朱金义参加培训并取得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证号 T410223197105033,有效期限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李电元,滑县大寨乡李中街农民,2011 年通过通安公司取得烟花
6、爆竹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 T410526196308103810,有效期限 2011 年 12 月 28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2014 年 8 月至 12 月为通安公司配药工。(二)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公司基本情况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开封市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成立于 2003 年 2 月,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运科。吴运科,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号码 13141090000105,有效期限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7月 1 日。2.相关证照情况通安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4 日重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222100002505(1-1) ,注册资本 3 万元,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3 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烟花。税务登记证发证日期 2005 年 1 月 19 日,豫地税(地)字410222630710503,有效期限长期。组织机构代码 78805926,有效日期 2015 年 4 月 17 日至 2019 年4 月 16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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