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人之家 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公司 “6.19”起重伤害事故2015 年 6 月 19 日 23 时左右, 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南关区北阳新第 1 标段 1 号楼,进行室内装修备料施工活动中,一名工人被物料提升机挤伤致死。(一)装修项目、相关单位及事故升降机情况1.装修项目情况北阳新第 1 标段 1 号楼主体工程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作为该楼内装修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将装修项目整体发包给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包范围:北阳新1 号楼室内装饰、装饰电气、装饰给排
2、水、通风及空调、楼宇智能化(弱电) ,项目总造价:约 8435 万元。2.装修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未办理该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璜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盗门安装及幕墙制作安装等。项目监理单位: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审计,建筑技术咨询服务;该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安全人之家 另,上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照均在有效期内。3.事故升降机租用及使用情况发生
3、事故的施工升降机所有权单位是吉林省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单位是长春市乾顺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单位是长春市建设起重机械设备检测中心;原使用单位是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5 年 6 月 12 日,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在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施工中已使用完,并准备拆除。因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对装修项目工期要求紧,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快施工进度,需使用该施工升降机运送装修材料。决定将该施工升降机交由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时间为 10 天(2015 年 6 月 13 日至 2015 年 6 月 22 日) ,驾驶员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
4、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工程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杨桂君提供并支付其工资。涉及的升降机使用费和驾驶人员开支由杨桂君核算成本后,与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商洽,最终确定费用合计 48000 元。因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活动工期紧,施工升降机需昼夜运转, 原有的驾驶员不够用, 于是杨桂君临时从榆树市找来骆金艳 (死者) ,从事施工升降机驾驶员工作。骆金艳无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资格证。该施工升降机,最后一次检测日期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检测结论为合格。(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2015 年 6 月 19 日 23 时,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阳新第1 标段 1 号楼,使用施
5、工升降机运送装修材料过程中,因升降机电缆出现安全人之家 故障,驾驶员骆金艳将头伸出正在运行的升降机驾驶室外观看,造成其头部与楼体接触挤压脱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2015 年 10 月 19 日,长春市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核实,企业涉嫌隐瞒事故。(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法律咨询、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1.直接原因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的室外施工升降机的驾驶员骆金艳,在操作升降机运送装修材料过程中,因升降机电缆出现
6、故障,违规将头伸出正在上行的升降机驾驶室向外观看,致其头部与楼体接触挤压脱落死亡。2.间接原因一是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 ,作为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在租用施工升降机前,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操作人员资质进行审验把关,致使升降机驾驶员骆金艳无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也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机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没有对升降机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升降机运料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夜间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安全人之家 全管理人员。二是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该装修项目协调管理不到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进场作业。三是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 ,在施工现场原有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后,没有按规定对施工升降机相关手续进行审核验收;没有查验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证,致使不具备资格人员上岗作业。(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长春市安监局对负有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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