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1)事故现场2007 年 11 月 10 日 14 时 52 分,湖南省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37 号褙皮车间发生爆炸,造成 10 人死亡,1 人失踪,2 人受伤,224m2 的生产车间被毁。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 37 号褙皮车间一共有东西方向联建的 4 间房屋,大小相同,室内均为长 8m、 宽 7m,爆炸发生后,4 间房屋全部被炸毁,只有东侧残留剩余墙体。事故现场一共有 10 具尸体,其中 1 个操作工在西侧第一间房屋内,4个操作工位于该间房屋外偏东方向,这5具尸体大多被爆炸冲击波肢解,烧焦痕迹少;另有 4 个操作工全部被压在第二间房屋内,位置往东偏移,并且大多已烧焦;还
2、有 1 个操作工在第三间房屋内。另外,爆炸产生的炽热气浪、砖瓦等抛射物使车间外 2 人受伤。现场勘查发现,37 号工房西侧第一间房屋地面有 3 个明显的炸坑,分别为 1、2、3 号炸坑。经测量,1 号炸坑中心点距西墙 4.0m,距南墙 2.8m,炸坑面积2.2m1.4m,深 0.4m;2 号炸坑中心点距西墙 2.3m,距南墙 3.9m,炸坑面积1.2m1.0m,深 0.16m;3 号炸坑紧靠西墙,中心点距南墙 3.13m,炸坑面积1.2m0.7m,深 0.1m(2)原因分析根据该企业有关人员描述,事发当日没有无关人员进入厂区,没有发现操作工心理异常,车间内仅有的照明设备是防爆灯,当时光线充足,
3、且厂区已拉闸断电;调查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爆炸装置的零部件及其他可疑物品,现场提取的检材没有检出 TNT(一种烈性炸药)及硝酸铵成分,尸检没有发现可疑尸体,可以排除人为破坏的可能性。 事发当天,天气晴朗,不存在雷击的可能性。调查人员初步认定这起爆炸事故有可能是操作员违规操作引起的。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的产品是“组合烟花”。组合烟花生产线一般设有药物、装药、筑药、组装等生产区,按危险等级又可分为 A 级(含裸露药生产或组装)和C级(不含裸露药生产或组装生产工房,发生爆炸事故的37号褙皮车间由于没有设计防护屏障而且联建,只能作为 C 级生产工房使用。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询问车间主任、药物收发员和内
4、筒收发员时,他们一致回答,事发当日车间内正在组装生产 19 发方型组合烟花(内筒型单筒规格为 270mm26mm)。但是从车间的第、二间工房内操作工无一生还的情况分析,爆炸产生的瞬间能量非常大,调查人员提取 3 个炸坑的检材进行检验后,推测出爆炸的药物种类有高氯酸钾、镁铝合金粉、树脂、硝酸钡、铝渣等,这些药物的感度(摩擦、撞击)高,如操作不当,很容易引爆,而且 3 号炸坑有大量黑火药,这与先前车间主任、 药物收发员和内筒收发员所说的情况不符。经过反复调查询问,车间主任终于承认当天在 37 号工房第一和第二间房屋内,有 7 个操作工在组装 169 发方型组合烟花,而另 2 个操作工在进行 49
5、发2 寸“雪涛”组合烟花(单筒规格为 210mm60mm)的生产组装;第三间房屋内有一些半成品和包装纸箱,1 个操作工在封箱;第四间房屋放有散装成品。“雪涛”组合烟花由多发单个底部装有泥底的纸筒组合而成,纸筒与纸筒之间用胶固定并穿有引线,纸筒内有黑火药、内筒或药柱。其中,黑火药由硝酸钾、炭粉、硫黄组成;内筒装有亮珠和开包炸药,并用纸片等密封而成,亮珠和开包药粉处于封闭状态,与外界仅有引火线相通;药柱是含黏合剂的烟火药在机械作用下成型的有型物,药物外无任何包装,为裸露件,而事发当日生产的“雪涛”组合烟花需要使用银色药柱(一种发银色光,俗称“白光”的药柱),成分主要包括高氯酸钾、镁铝合金粉、树脂、
6、硝酸钡、铝渣等,因此生产“雪涛”组合烟花的工序属于 A 级工序(装发射药、 亮珠以及组装裸药效果件、药包等工序)。这起爆炸事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根据车间主任的叙述,37 号车间当日,生产“雪涛”组合烟花的工艺过程是先外筒组盆,串引;然后装发射黑火药,装过火纸片;最后装内筒或药柱,盖纸片,封口。在这个工艺过程中,药物、半成品,尤其是裸露药物,遇到明火、电器火花、高温、摩擦、撞击、静电火花、冲击波等激发能量便可引起燃烧、爆炸。调查人员向药物收发员和内筒收发员调查证实,事故发生前几分钟,一个搬运工用板车拉着 2 袋银色药柱(约45kg)拖向 37 号车间第一间工房,不久后组合烟花生产线技术员看到一道白光,接着就听到巨大的爆炸声。在 37 号车间北边与 37 号车间平行的 30 号工房西侧的第二间房屋屋顶上,调查人员发现了部分肢解的尸体,DNA 鉴定结果显示,这是 2 号操作工的尸体残骸。根据尸体分布的位置、房屋倒塌的方向、炸坑上的覆盖物等情况,调查人员认定 2 号炸坑为第一炸点。那么 2 号炸坑处又是如何起爆的呢?调查人员根据调查判定,爆炸前位于 2 号炸坑处的操作工正准备进行装药柱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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