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人之家 大连浩普生物科技公司“7.5”起重伤害事故7 月 5 日, 大连浩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庄河临港产业园区,使用汽车吊进行钢构件卸货的过程中,因挂钩松动造成钢构件脱落,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一)事故基本情况1.事故单位大连浩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科技公司) ,于 2014 年 6月 4 日,在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生物质材料科技研发、推广和植物提取物的研发、生产等。该公司未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工程发包情况2016 年 3 月 31 日,浩普科技公司将公司新建办公楼、库房及工业厂房发包给了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但库房和工业厂房钢结构
2、材料由浩普科技公司统一采购并负责运输到项目施工现场,再由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安装施工。(二)事故详细经过2016 年 7 月 4 日,浩普科技公司甲方代表邱泽龙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决定第二天将 3#厂房钢结构构件雇佣货运车辆和汽车起重机运输到施工现场,并卸到指定位置。7 月 5 日 6 点 20 分左右, 车辆和卸货人员如期来到现场开始卸钢结构安全人之家 件。汽车吊(吕绍军驾驶)头南尾北停泊在 3#厂房工地中间偏东位置,解放半挂牵引车(装有 17 吨钢结构构件:16 根长 8.7 米翼板宽 0.22 米腹板宽 0.3 米-0.6 米的异形工字型钢结构立柱,每根重约 700 公斤、1 捆钢结
3、构系杆、1 捆钢结构水平支撑和 1 捆女儿墙柱子)头南尾北,停泊在紧邻汽车吊西侧便于卸车位置,张富和、李明在解放半挂车上负责司索、挂钩、指挥等,时德军、黄中华在车下负责指挥吊车,将吊装物吊放到指定地点、摘钩等。6 点 30 分左右,开始吊卸钢结构构件,前 3 吊分别用两根钢丝绳捆绑吊卸下钢结构系杆、水平支撑和女儿墙柱子,第 4、5 吊开始用翻转钳(又名板卡,吊装钢结构构件专用吊具) ,顺利将 2 根钢结构立柱吊到了指定地点。7 点左右,进行第 6 吊时,站在半挂车厢中间位置的张富和将翻转钳挂卡在第三根钢结构立柱吊点上后,就给吕绍军一个手势让他起吊,吕绍军轻微启动一下吊钩,让所吊的立柱离开接触面
4、,并扬了一下吊臂,吊装物脱离并排放置的另一个立柱,同时站在车尾部的李明用手帮助扶了一下起吊的立柱,这时吕绍军稳了一下吊钩,待吊钩平稳之后,继续起吊,当看到起吊物离开货车上的钢结构部件时,为了防止起吊物碰到货车的前箱板掉落,吕绍军操纵起重机吊臂将吊件向车尾部平移一段距离,随后按了一下喇叭又开始起吊,这时发现起吊物靠近车头那端向下偏,车尾那端向上翘,担心吊件碰到车厢板,吕绍军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挂钩部位和起吊物的前端,此时吊件车尾端高度已经超过张富和的头部,就在这一瞬间吊件与翻转钳分离,吊件掉落到了车厢上,吕绍军看到张富和被起吊物砸在下面,站在车尾部的李明不知何因掉到车下,就赶紧喊“砸到人了,快过来安
5、全人之家 救人啊”。 车下的人赶紧跳到半挂车上, 黄中华把翻转钳重新挂卡到砸人的立柱上,吕绍军启动吊车,把吊件从伤者身上挪到车厢里,这时有人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大约 10 分钟左右,救护车来到事故现场,把伤者拉到庄河市中心医院,经救治无效张富和死亡。(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取证, 询问事故的有关人员, 调阅相关材料,认定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1.直接原因(1)张富和(死者),忽视安全、冒险作业,司索作业时翻转钳与起吊物挂卡不牢,挂完翻转钳后没有退到安全位置就发出起吊信号,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 吕绍军不遵守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 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
6、”规定,在吊臂覆盖范围内站人情况下,未拒绝指挥人员的起吊指令,操作吊车吊运工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浩普科技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就上岗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浩普科技公司“7.5”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人之家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庄河市安监局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浩普科技公司及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罚。(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后,庄河市安监局要求浩普科技公司采取如下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一是要认真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二是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吊装等危险作业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发生。三是要立即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指导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庄河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开展了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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