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吊操作违了章 钢板脱钩把人伤事故经过2002 年 3 月 18 日早上 8 时,某化机厂三车间主任谢某召开车间会议,安排当天工作,大约 8 时 30 分会议结束。 此时,运来一车不锈钢板,汽车进入三车间后,因下货处距汽车 20m,需用行车起吊。当时,行车操作工王某操作行车,贺某负责指挥,赵某在汽车东边挂钩伊某在西边挂钩。当时贺某站在汽车东边。邸某当时在闪蒸器南边打扫卫生。8 时 40 分左右,第三次起吊钢板(每次起吊 6 块,前面已起吊过 2 次)。当钢板吊起离开汽车后,距地面大约 2.5m 左右,横向西 2m 左右,起吊钢板快接近切割转台时,王某发现不锈钢板南北上下出现晃动,此时吊车未停,
2、向南点打。大约 9 时左右,贺某发现有人在闪蒸器北边站立(危险区),立即向王某打手势,并大声呼喊。王某看见贺某用手挥动,并大声喊唉,按惯例,她意识到要紧急停车,于是王某立即紧急停车。此时钢板脱离吊钩,由南向下坠落,霎时,车间尘土飞扬。在场的贺某、赵某等人已意识到出事了。当他们赶到出事地点时,发现邸某仰躺在闪蒸器南边,脚在闪蒸器下面。贺某、赵某等人赶紧找车将邸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因邸某脑部严重受损,抢救无效,于 11 时左右死亡。事故原因分析行车操作工王某违章操作,在行车西行 2m 后,当她已发现钢板南北上下晃动时,应立即停车弄清原因,消除晃动因素后,再往南行。但王某违反操作规程,点打吊车往
3、南运行,导致钢板脱离吊钩,造成邸某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一个直接原因。贺某现场违章指挥。一是起吊前贺某未对现场进行检查;二是物体离地面高度较高,贺某未特别加强安全警戒;三是指挥失误,当行车西行发现晃动时,应立即出示停车手势,但贺某未做;四是贺某站的位置不符合指挥者要求,应站在吊车的西边,便于检查和阻止其他人员进入危险区,但贺某却站在汽车东边一直未离开,因而对吊车西边邸某的出现不能及时发现。 贺某违章指挥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邸某本应在闪蒸器南边清扫卫生,但邸某违反劳动纪律,站到闪蒸器的北边(危险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车间设备安全员卫某的错误,一是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当班卫
4、某已在车间,身为车间设备安全员即是车间安全直接管理者,但卫某没有在吊车区域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平时对行车操作工王某是否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不清楚,也未要求和检查过持证上岗情况;三是对本车间存在的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设备存在缺陷:一是行车锈蚀严重,未能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二是吊钩不防滑,也未采取防滑措施;三是未采用防滑吊钩。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完善制度,健全规程,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目标,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从严考核,严格落实责任。强化有效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特别是对特殊工种的教育、对干部就职前的教育、对在职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要落到实处。必须坚持严格考试,持证上岗,不能走过场。推行定置化管理,优化现场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强化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采用防滑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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