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隆矿“2007.4.11”运输事故2007 年 4 月 11 日四点班, 综维一队跟班副队长刘安排组长张带领高等 3 人在 W1902 边切进行回收工字钢棚工作。 接班后, 由于用于回收用的 SDJ-14 型回柱绞车距离回棚茬较近,不利于回收作业,于是张便带领3 个人首先进行向外移运回柱绞车的工作。施工人员将回柱绞车钩头固定在顶板 4 根锚杆上,然后点动回柱绞车采用自拉自的方法向外爬移回柱绞车。约 17 时 45 分左右,当回柱绞车爬移至边切双道外道岔处时,回柱绞车自带的一挂基础链条(400 输送机链条)的端环恰好挂在道岔帮道的道头上,形成了绞车前移的阻力。当时跟随回柱绞车操纵压扣的司机张没
2、有发现绞车受到阻力,继续点动压扣,回柱绞车在牵引力与前端阻力的作用下,尾部向左摆动,站在回柱绞车左侧操纵压扣的张躲闪不及,右脚被挤在绞车底座尾部与轨道间,致使右脚骨受伤,经总医院确诊为右脚右侧内外踝骨骨折。事故原因:直接原因:移绞车作业前对安全环境观察不细,没有提前将回柱绞车基础链条摘掉,导致绞车前移受阻,定置管理不到位。重要原因:安全措施中移动绞车方式错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445条“井下不得带电搬迁电气设备”规定;伤者组长张爱民违章操作,紧随绞车操纵压扣,违反了措施中“应在绞车后方大于 5 米外进行操作”的规定。间接原因:1、 作业联保体成员没有及时发现绞车受阻, 也没有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2、措施编制、审批存在错误,对移设绞车的操作工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没有纠正。防范措施:1、编制安全措施时,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2、加强对作业环境的安全确认,及时清理障碍物。3、安全联保体必须起到安全联防作用,成员之间做到互相督促。4、加强对职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自觉抵制违章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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