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致单方肇事的交通事故案例一、事故简要情况2009 年 03 月 29 日 17 时 30 分,驾驶人王某醉酒后(血中酒精含量:132.8mg/100mL)驾驶粤 J/648*号二轮摩托车(载梁某、张某,车上人员均不戴头盔) ,从三乡镇小琅环公园往三乡镇皇冠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三乡镇小琅环路段(弯道)时,车辆行驶过程中失控碰撞右侧花基而肇事,事故造成王某、梁某、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
2、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梁某、张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张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三、相关法条摘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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