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章行车汽车翻车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2 年 2 月 23 日 17 时, 河北赤城县的一辆载有 57 人的客运汽车, 在 112国道线 126 公里 88 米处翻下深沟, 造成司机和乘客 13 人死亡、 重伤 9 人、轻伤 28 人,汽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查,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除车主张某违章使用无证车外,赤城县交通局运管站站长郑某、副站长张某也负有责任。1991 年 9 月 11 日,古某、张某、孙某三人以张某名义向赤城县运管站提出购买两部客车的申请。同年 12 月 17 日经地区运管处批准,古、张、孙三人买回一辆长白山牌客车,手续齐全后,经县运管站批准跑“上丰营赤城马营”线,后
2、又经批准改跑“赤城头道沟”客运线。1992 年 2 月 19 日,古、张未经批准,用 1 月下旬刚买回的另一辆未办过户手续的长白山车顶班到天津营运。20 日上午,县运管站一职工向站长反映这一违章情况,郑某未提出制止其营运的措施。20 日 16 时左右,县汽车站站长又打电话告诉张某,古某、张某无照行车的情况。21 日下午,张某见到古某,古向张提出再用无照车跑一趟天津,张某对古某事先无照行车的行为不仅未加追究,对其继续无照行车的要求也未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古某认为张某对他的要求表示默认,继续用该车跑客运,结果导致该车于 2 月 23 日下午在赤丰线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张某、郑某对无照营运的严重违章行为,没有按照交通部第 23 号令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 2 条、第 5 条、第 7 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187 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进行查处后认为, 张某、 郑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于 1992 年 5 月 16日,决定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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