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 次与 403 次旅客列车追尾相撞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4 年 9 月 16 日 5 时 06 分,在京广线下行 938 公里600 公尺处,133次旅客列车与 403 次旅客列车尾部相撞,致 37 人受伤,机车小破 1 台,客车报废 2 辆,大破 1 辆,小破 14 辆,毁坏线路 70 公尺、轨枕 124 根,直接经济损失约 36 万元,并中断下行正线行车 4 小时 30 分钟。1984 年 9 月 16 日 1 时 30 分,路某某和副司机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北京型 3188 号内燃机车,牵引天津至武昌的 133 次旅客快车。5 时许该车在李新店至明港区间运行。在接近明港车站时,
2、该车站第一接近通过信号机显示的黄色灯光被蜜蜂遮挡, 影响透光。 路、 蒋 2 人没有认真执行“彻底了望,确认信号”的规定, 漏看该黄灯信专机。 当确认第 2 接近通过信号机显示红灯时,蒋某某呼唤“红灯”,路某某应答“红灯”。路某某为了省油拿奖金,没有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只使用常动制动减压 06 公斤。与此同时他们发现该站下行进站信号机显示黄灯(实际是给其前边的 403 次旅客列车开放的信号),便臆测是给他们显示的信号,错误的认为第 2 接近显示的红灯是信号故障,遂越过了红灯。此时 403 次旅客列车正慢行准备进站,他们发现前方有列车时,采取非常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终因停车不及,在京广线下行 938 公里600 公尺处, 以 50 公里时速与前方的 403 次旅客列车尾部相撞,造成追尾行车重大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这起列车追尾重大事故的原因, 是火车司机不按规定“彻底了望, 确认信号”,致使漏看信号,停车不及而造成。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路某某在驾驶机车进站时,不按规定彻底了望,当确认红灯时,又不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同时将给其他列车的开放信号主观臆测为是给本车的信号,超越红灯,导致追尾行车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 113 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路某某作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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