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福建省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的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意则的请示(闽政1998文 406 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8 年 8 月 27 日,福建省建宁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死亡 38 人,伤3 人。事故发生后,福建省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今第34 号)的有关规定。二、同意请示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伊佳琦自检工作不到位,严重失职,加上人员严重超载,造成制动失灵,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迭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企业及
2、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清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负责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四、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对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对我省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及表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监办函199870 号)福建省监察厅:你们关于对我省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
3、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 1998 年第 35 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的政纪处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径寄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特此批复。监察部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闽政1998文 406 号)国务院:1998 年 8 月 27 日上午 8 时 5 分,福建省建宁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 38人、伤 3 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访在外的省委书记陈明义委托省委办公厅挂电话询问
4、事故情况,并就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作了指示;省长贺国强委派黄小晶副省长带领省安委会、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和省交警总队等有关部门领导当天火速赶往现场,就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3 省委副书记林兆枢也在事故报告上做了重要批示。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领导在事故简报上,就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作了批示。公安部派出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的三明市委、市政府及宁化、建宁两县党政领导和市县有关部门领导在事故发生后先后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和组织善后工作,在当地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和干部群众积极参加配合下,整个现场抢救和善后工作处理迅速及时。根据黄小晶副省长的指示精神,依照国务院第 34 号
5、令的规定,迅速成立了由副省长黄小品直接领导和负责,省安委会、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省交警总队、三明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省安委会副主席、劳动厅副厅长江作梁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傅镛堃、检察厅副厅长陈辉庚、交通厅副厅长卓湘、省交警总队总队长朱孝忠、三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余有江任副组长。调查组经过九天的紧张工作,提出了调查处理初步意见。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经过8 月 27 日早晨 5 时 30 分,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闽 GT7022号华新牌中巴从宁化县开往建宁县。该车额定核载 19 人,从宁化车站发车时车上载客 6 人(
6、含驾乘人员), 沿途陆续上车 35 人(其中在建宁县境内上车 21 人),至肇事地点实际载客 41 人(含驾乘人员)。8 时 5 分左右,车开至建宁县省道建文线 32km+250km 处,在下坡拐弯处冲出路面,摔下路侧深 16.8 米的山涧,造成本起特大交通事故。二、事故原因调查组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全面调查取证和对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驾驶员伊佳琦自检工作不到位,未对制动液储油罐的制动液存量进行检查,在车辆左前、后制动分泵有渗漏的情况下,罐内制动液存量逐渐减少至严重不足,致使在车辆下坡连续制动的过程中制动大幅度衰减, 加上人员严重超载, 增加了车辆的下坡加速度,加大了制动负载,加剧了制动衰减直至失灵,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情况综合分析, 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一)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公司对日检工作管理不规范使之流于形式,车辆日检人员素质低,工作不认真,致使对肇事车日检时没有发现制动分泵制动液渗漏的迹象;对手刹车前摩擦片未参与工作的现象,属外部应该发现的可视部分,也没有提出。(二)建宁县交警大队路面监管查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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