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甘肃省、陕西省人民政府:2001 年 8 月 23 日,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客车,在陕西省凤县境内驶出路外,造成 32 人死亡、18 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岚清、吴邦国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甘肃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此基础上提交了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
2、查处理报告)。国家经贸委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23 号)已经国务院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34 号)。二、“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车辆严重超员,驾驶员在山区道路超速行驶、遇道路一侧停放车辆时处置不当,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三、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公布处理
3、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备案。四、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整改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附件: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23 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 年 3 月 17 日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23 号)国务院:2001 年 8 月 23 日,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一辆卧铺客车(车上共 50 人),从甘肃省徽县去往西安市。21 时 50 分,行至 316 国道2372km+120m 处(陕西省凤县草店乡灵官峡),车辆驶出路外,
4、坠入 32.5m的崖下河床上,造成 32 人死亡、18 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李岚清、吴邦国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陕西、甘肃两省党委、政府及时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抢救和善后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闪淳昌同志任组长,安全监管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陕甘两省有关部门参加的“8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相关的工作组,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并于近日完成了关于“823”特
5、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车辆严重超员,驾驶员在山区道路超速行驶、遇道路一侧停放车辆时处置不当,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据此,领导小组在报告中建议将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驾驶员李凯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陇南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支队长包宏学等 15 名事故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及党纪处分。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领导小组在报告中指出了此次事故的教训,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建议。经商有关部门,我委同意领导小组提出的上述意见。根据国务院第 109 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报告一并报上。妥否,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6、2002 年 1 月 23 日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2001 年 8 月 23 日,在陕西省凤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32 人死亡,18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李岚清、吴邦国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陕西、甘肃两省党委、政府及时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抢救和善后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由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闪淳昌同志任组长,安全监管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陕甘两省有关部门参加的“8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相关的工作组,指导、督促、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在对事故原因及责任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根据甘肃省政府负责同志的意见,领导小组又派员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了认真的核实。 调查处理结果已经 2001年 12 月 27 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经过2001 年 8 月 23 日 17 时, 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李凯立驾驶甘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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