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1 次与 1312 次货物列车正面冲突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6 年 6 月 12 日 15 时 40 分,3021 次货物列车与 1312 次货物列车在某某车站附近正面相撞,当场死亡 4 人,轻伤 2 人,机车报废 2 台,车辆报废 12 辆,中断下行正线行车 22 小时 22 分,上行正线行车 55 小时 50 分。直接经济损失 102 万余元。6 月 12 日 14 时 59 分,某车站运转值班员黄某某,电话向某铁路分局调度所请求 3021 次货物列车从甲站向乙站逆向行车(临时单线行车),调度员张某接电话后,同意黄某某的请求,并向甲站发布了 138 号调度命令。但张某疏忽大意,在向
2、甲站发布调度命令的同时,没有向乙站发送命令。15 时03 分至 15 时 18 分, 乙站值班员沈某某两次向张某询问 3021 次和 1312 次列车的运行情况,张均未提及 3021 次列车逆向行车的调度情况,盲目答复沈某某“1312 次乙站通过”。从而造成行车指挥上的重大失误。黄某某接到 138 号调度命令后,也未向乙站通报 3021 次列车向乙站方向逆向行车的情况,并在 3021 次列车已经从甲站出发进入正线的情况下,又同意从乙站通过的 1312 次列车进入该正线,造成两趟货物列车于 15 时40 分发生正面冲撞的重大行车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这起重大事故是由于调度员和运转值班员在发布调度命令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两列货车进入同一条上行正线而造成的。张某在向甲站发布调度命令的同时不向乙站发送命令,又允许 1312 次列车在同一线运行;黄某某不向邻站通报列车运行情况,由于二人的行为导致列车正面相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113 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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