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巡道工擅离职守1609 次货物列车颠覆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2 年 11 月 l0 日 17 时 48 分, 行驶在襄渝线(单线)192 公里688 米处的1609 次货物列车发生颠覆,致使车辆报废 2 辆,大破 3 辆,中破 5 辆,小破 6 辆,部分轨枕被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5 万余元,中断行车 50 小时。经查这起事故是由于巡道工擅离职守,未发现轨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发生的。巡道工文某某在 11 月 10 日下午 1 时 25 分至 9 时 25 分担任襄渝线 190 公里500 米至 197 公里180 米区间的巡道任务。但其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于当日 11 时许至 1
2、8 时许外出办私事。 在其脱岗时间内,由于该巡道区间 192 公里688 米处的钢轨有断裂伤,先后通过的 3161、1614、5164 次货物列车均有异常反映,特别是 3161 次列车在此处有 15 节车厢脱线并拖拉 2000 余米,后因机车惯性又自动复位。18 时 48 分,1609次列车通过此处时,16 辆货车脱线颠覆,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经现场勘查及鉴定,襄渝线 192 公里688 米处下行线左侧 33、34 号钢轨接头处有陈旧性断裂伤,钢轨夹板 6 组螺栓中有 4 组松动,一组无螺栓,33、34 号钢轨接头夹板顶部已被车轮碾光亮,并且有毛刺。文某某身为巡道工,担负的职责是
3、铁路运输安全。文擅离职守,漏检明显的重大隐患,对列车的颠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这次事故最主要、最直接的责任者。如 33、34 号钢轨接头夹板顶部已被车轮碾出光亮,并且有毛刺,说明事故地点的钢轨接头轨面是在 1609 次列车之前的几趟列车通过时逐步将其打断的,只有轨面断落后,车轮在夹板上通过时才可能形成使接头夹板顶部碾出光亮。如果文某某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巡道,这一重大情况是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1609 次列车颠覆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文某某是经过安全考试后正式担任巡道工作的,系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其对自己擅离职守,中断巡道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存在侥幸心理,以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后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文某某提起公诉,铁路运输法院以同罪对其作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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