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36 宁洛高速蚌埠段“2016.3.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3 月 12 日 2 时 10 分许,G36 宁洛高速蚌埠段下行线 184Km+3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 9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486万余元。事故引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副局长孙华山,时任省长李锦斌,常务副省长陈树隆,副省长李建中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抢救受伤人员,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省
2、政府令第 23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6 年 3 月 29 日,省政府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蚌埠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2016.3.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 ,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 3 名道路交通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在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阜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下,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
3、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3 月 12 日 2 时 10 分许,驾驶人冀蓬辉驾驶豫 K57915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往南京方向行驶至 184Km+300m 处时,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杰驾驶的豫 AN2H90 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并推行小客车相继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皖 KJ72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EF071 挂) 、皖 SA0204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 SA482 挂) 、苏 FWH2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 F2342 挂)尾部,事故造成豫 AN2H90 号小客车内 9 人全部当场死亡,皖 KJ7209 号重型
4、半挂牵引车乘坐人李炎受伤。(二)事故车辆情况。1.豫 K57915 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 登记车主为河南省许昌市居民徐书婉, 登记注册日期: 2013 年 6 月 3 日, 同年 6 月 5 日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车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同年 6月 4 日通过技术等级评定(评定为一级车)及年度审验。事故发生时,该车检验、审验、二级维护和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并通过查询河南省运政网,无违章记录。该车核载 19835Kg,事故发生时实载 34290Kg,超载 72.9%。2.豫 AN2H90 号小型普通客车, 登记车主为河南省新郑市居民左广强,核载人数
5、 7 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 9 人。保险单信息无法查询。3.皖 KJ72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 EF071 挂) ,登记车主分别为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呼伦贝尔市通利达运输车队,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有效期内。4.皖 SA0204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 SA482 挂) ,登记车主为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有效期内。5.苏 FWH2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 F2342 挂) ,登记车主为江苏省如皋市居民黄万林,事故发生时苏 FWH2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有效期内,苏 F2342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无保险。(三)鉴定结论。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
6、中心对事故有关车辆痕迹及碰撞顺序进行检验鉴定,主要结论为:(1)豫 K57915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碰撞豫 AN2H90 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后,推行豫 AN2H90 号小型普通客车钻入皖 KJ7209(蒙 EF071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挂车后部下方,接着豫 K57915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与皖 KJ7209(蒙 EF071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再次发生碰撞,同时推行皖KJ7209(蒙 EF071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向前滑移,导致皖 KJ7209(蒙 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左侧前部与苏 FWH233(苏 F2342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右侧后部发生碰刮,皖 KJ7209(蒙 EF071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前部右侧与皖 SA0204(皖 SA482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左侧再次发生碰撞。(2)事故发生时,豫 K57915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路面没有形成轮胎制动印,根据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GA/T643-2006)的相关技术要求,缺少鉴定车辆的必须要素,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无法确定。(四)车辆驾驶人情况。1.冀蓬辉,男,汉族,1991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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