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实验室对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的登记制度:(一)购入后必须及时登记购买台账。(二)领用时,必须如实登记领用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三) 各使用责任人要建立使用档案, 填写使用记录表, 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及时进行登记。第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 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 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必须对本实验室危化品的规范使用及保管的监督、指导负责;并负责本实验室危化品采购、保管、使用等相关专业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负责定期巡视本实验室危化品存放点及周边环境,及时发
2、现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巡视记录。第四条 在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质,如确实需要,必须有专人负责领用和分发,负责实验教学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要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并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 对于涉及剧毒物品的实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情况的详细记录,以便存查。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实验室的必须培训内容,并做好培训记录。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第八条 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第九条 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是操作人员不按规范操作造成的,则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安全负责人责任。第十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规范管理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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