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阳县“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3 月 20 日 9 时许,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村道洞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7 人死亡、2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85.2 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长杜家豪、副省长张剑飞、时任怀化市委书记张自银、时任怀化市长李晖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月 25 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李玉豪任组长,
2、市监察局副局长姚文成和市安监局副调研员王德军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组成的怀化市人民政府麻阳县“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邀请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察、 检验测试、 技术鉴定、 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3、一、事故概述1、事故发生时间:2014 年 3 月 20 日 9 时许。2、事故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村道洞坑路段。3、事故单位性质:个体。4、事故类别:车辆伤害事故。5、事故级别:较大事故。6、事故性质:责任事故。7、事故伤亡:死亡 7 人,受伤 23 人。8、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85.2 万元。二、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李志洪,事故车辆湘 N79115 驾驶人,男,52 岁,身份证号:433055196111055117,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三组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李志洪右手手指残疾,拇指呈屈曲状,食指中指残留近节指节,中指指节于手掌面黏连,第四、第五
4、指节全部缺失。李志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33025196111055117,初次领证日期:2000 年 6 月 28 日,准驾车型:C1,有效起始日期:2006 年 6 月 30 日,有效期限 6 年,经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范历武和文小鹏鉴定,该证系假证。李志洪先后购买同类型车辆 3 辆,从事驾驶机动车活动 14 年。经调查和鉴定,李志洪没有吸毒史,事发当日无酒后驾驶迹象。(二)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为白色双排座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湘 N79115,厂牌型号为解放牌 CA5036XYK26L2-1,发动机号:00964939,车架号:00283,车辆制造日期:2008 年 1
5、月 6 日,强制报废期 2023 年 1 月 23 日,核载 6 人(3+3),核定载质量 900kg,发生事故时实载 30 人。事故车辆湘 N79115 系李志洪于 2010 年 4 月 6 日从麻阳苗族自治县谷达坡乡火马坪村二组村民宗华处以 24900 元价格购入,原车辆号牌号码湘N78020,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了过户手续,车辆牌号更改为湘 N79115。李志洪驾驶湘 N79115 白色双排座轻型厢式货车,主要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和锦和镇等地从事粮食和化肥运输,赶集日从盘田村、杨柳坡村载人赶集,按路程远近收费。2014 年 1 月 27 日,李志
6、洪委托麻阳宏盛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湘N79115 进行了安全技术检测, 因制动一轴和右前大灯有问题, 结论为不合格。2014 年 1 月 28 日,该公司对该车进行了复检,结论为合格,同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发了检验合格标志,并在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检验有效期至 2015 年 1 月。湘 N79115 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向阳光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是 118540507201400052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保险有效期至 2015 年 1 月 27 日。湘 N79115 肇事后,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进行了车辆技术状况和行驶速度检验。该所注册司法鉴定人周隆国和廖启方两人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肇事车辆进行了静态检测。检验情况为:1、车辆技术状况:一是左后轮上部的制动片有长度为 10 cm 呈竖条状破损(系陈旧性印痕) ,轮毂内壁严重磨损;右后轮上部无制动片。二是后轮轮胎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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