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与标底, 是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中两个既紧密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概念,往往容易混淆,产生异议,引起误解。有人认为,预算就是标底, 标底等于预算。 其实, 有必要进行深入探究, 认真分析和比较,捋清标底与预算的关系。一、预算和标底均属资金概算,二者重合度将进一步提高所谓预算,这里是指项目支出预算,是在采购项目立项时对项目所需采购资金的大体概算;所谓标底,通俗地说,就是项目造价,更多是指工程项目造价,是基建工程的预期价格。由此可见,预算和标底,都是采购项目资金的大体概算或预期价格, 是采购人可用资金额度及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应先有预算,后有标底,根据预算编制标底。相较而言,编制标底比编
2、制预算要求更高,应更全面、更准确、更细化,应精确到项目的每一个子项、每一个科目;同时,一般要求标底必须以不突破预算为前提,标底应控制在批准的项目预算以内。随着财政工作及财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逐步深化,必将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要求,强化预算约束,预算的准确性和刚性将进一步加强,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 采购项目预算将更全面、 更准确、更细化,预算与标底将逐步趋同,重合度将进一步提高,二者将更好地衔接和统一。二、预算和标底适用范围不同,规定和要求各有侧重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预算和标底的规定,各不相同,各有侧重:政府采购法对预算提出了明确要求,招标投标法对标底进行了原则规定。从法律规
3、定看,预算是刚性要求,是采购的前提,无论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预算,没有预算不得采购;而标底非刚性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27 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并非所有采购项目都必须编制标底。从采购实践看, 一般来说, 在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 基本不设标底;在基建工程项目中,目前有设标底的,也有不设标底的,但随着预算越来越科学、准确和精细,加之设标底的技术要求及保密要求较高,因此基建工程项目也将逐步淡化标底。三、标底是评标的参考,预算与评标无关标底是评标的重要参考,招标投标法第 40 条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如何参考标底,法律
4、没有明确规定。 在具体操作实践中, 一般是将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作为价格得分的尺度和准绳,离标底越近,价格得分越高;无论价格高低,只要偏离标底,均将减分,偏离越远,价格得分就越低。对于高于标底的报价,予以减分,倒可以理解; 但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标底的, 也作减分处理, 这与政府采购“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规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价值目标。预算不影响评标,更不得将预算作为价格打分的参考和依据。严格地说,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不应考虑预算问题,不要被预算所困惑和左右。关于投标报价是否全部超预算,或部分超预算,超预算是否废标, 都不影响评标
5、工作, 评标委员会都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标准、方案和规则等采购要求进行评审,评选出科学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方案或产品,推荐最适合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四、标底强调必须保密,预算没有明确要求保密标底决定价格得分高低,甚至决定是否中标或废标,因此标底属于保密内容,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招标投标法第 22 条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预算是否应该保密, 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有的采购项目,要求预算保密;有的采购项目,却将预算作为阳光采购、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予以公开。由于预算不作为评标的参考或依据,无论预算公开与否,都不能影响评标过程或左右评标
6、结果,更不能作为中标或废标的依据。五,必须编制预算,不宜设定标底预算是项目采购的前提, 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是项目付款的保障, 政府采购法第 6 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此,作为财政或财务管理部门,必须科学编制采购预算,细化项目预算;作为采购机构,必须严格按预算采购,没有预算不得采购;作为采购人,必须按采购预算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办理付款。采购项目是否应设定标底呢?笔者认为,所有采购项目,不仅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也包括工程项目,应以不设标底为宜。主要理由有:一、现行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制度规定没有要求必须设定标底。二、设定标底,是一项很复杂、很艰巨的工作,技术要求高,时间周期长,编制准确的标底十分困难。三、标底保密难度大,泄密风险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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