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7 月 19 日 2 时 57 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 1309 公里33 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 A3ZT46 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 BY2508 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 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 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 5 辆车被烧毁,造成 54 人死亡、6 人受伤(其中 4 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5300 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
2、,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
3、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1.湘 A3ZT46 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1)车辆情况。肇事车辆湘 A3ZT46 轻型货车厂
4、牌型号为福田牌 BJ5043V9CEA-C 型, 道路机动车车辆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公告中车辆类型为篷式运输车。机动车整备质量 2.72 吨,最大设计总质量 4.495 吨;核定载货量 1.58 吨,实际装载乙醇 6.52 吨。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未荣(女,1964 年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 ,注册登记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22 日,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有效期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2013 年 3 月 26 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4 年 4 月 10 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期,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该
5、车实际使用人为周未荣的儿子,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该车辆在购进时仅有货车二类底盘,未随车配备货厢,后在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加装了右侧有一扇侧开门的货厢,同时将后轴钢板弹簧厚度从 11 毫米增加到 13 毫米,在货厢前部设置有一个容积 1.06 立方米的夹层水槽,在货厢左侧下部前、后各安装一个方形箱体并在箱体内加装了卸料泵和阀门,前方形箱体的阀门与夹层水槽连接;在货厢下部加装了与夹层水槽及方形箱体内的阀门连接的铁管,后方形箱体的阀门通过铁管与夹层水槽连通。为运输乙醇,周添在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定制了一个长宽高分别约为 3.5 米、1.5 米、1.8 米的用聚丙烯板材焊接的方
6、形罐体,用方钢框架将罐体加固置于货厢内。车辆前脸及货厢左右两侧、后部均喷涂有“洞庭渔业”的字样。(2)驾驶人情况。刘斌,湘 A3ZT46 轻型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男,1986 年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2011 年 5 月 13 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B2,有效期至 2017 年 5 月 13 日。2011年 5 月 28 日在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限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2.闽 BY2508 大客车及其驾驶人。(1)车辆情况。闽 BY2508 大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 ZK6127H 型,核载 53 人,事发时实载56 人(其中儿童 3 名、幼儿 1 名)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 (以下简称城厢分公司) , 注册登记日期为 2010年 10 月 21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2010 年 10 月 22 日在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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