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沪昆高速公路(晴隆县)“98”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9 月 8 日,陈小军(住址: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北阳乡北阳村 37 号)驾驶豫 F13562 号重型厢式货车由昆明沿沪昆高速公路往贵阳方向行驶, 当日 12 时 2 分,该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 2033 公里+50 米(小地名:晴隆县孟寨村)时,冲入右侧正在进行半幅封闭施工区域,与正在施工作业的压路机相撞,致使压路机旋转向前位移时撞上正在进行路面施工人员,造成 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74 余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的规定, 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人民政府
2、副秘书长刘刚任组长,州安监局、州纪委监委、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人社局、州总工会和晴隆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沪昆高速公路(晴隆县)“98”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因该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使用人、车辆所属单位都在河南省鹤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函邀河南省鹤壁市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得到了鹤壁市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成立调查组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处理建议并移交我州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
3、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肇事车辆车号:豫 F13562,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新飞牌 XKC5311XLCB3 ; 发 动 机 号 : 87597261 ;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LGAX5D653D8121653;车辆实际使用人(管理使用人) :张天保;车属单位(法定所有人) :鹤壁市鑫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107 国道与浚大线交叉口北 200 米路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4、 2019 年 1 月 31 日;车辆核定载人数 2 人,实载 2人,核定载质量 17470kg,实载 19773kg,超载 13.18%,车辆所载货物为大葱;车辆性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 100 万元,保险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6日 24 时止。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2018鉴字第SJGZ0358 号) ,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工作状况正常,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 74km/h。(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肇事车辆驾驶人陈小军,男,汉族,档案编号:41
5、0601276058 ,准驾车型:B2,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领证日期:2015 年 4 月13 日,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北阳乡北阳村 37 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15 年 4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7 日陈晓军无交通违法行为,陈小军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三)车辆实际使用人情况车辆实际使用人:张天保,男,淇县北阳镇南小屯村人。与鹤壁市鑫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18 年签订挂靠经营协议书。协议书表明:双方于 2018年 1 月 9 日签订挂靠协议,期限至 2023 年 1 月 8 日止。协议约定:
6、双方仅存在挂靠关系,除与车辆相关的规费、税费、保险费等费用乙方(张天保)同意承担外,甲方(公司)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也无需支付除上述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四)驾驶员和车辆使用人的关系陈小军系车辆实际使用人张天保雇佣的驾驶员,约定月工资 4500 元。车辆实际使用人张天保,今年以来按时参加了公司每个月的安全例会,通过微信平台学习了公司安全例会的相关内容和安全知识。张天保雇佣陈小军为司机并未向公司报备,陈小军没有参加过公司的安全例会学习。(五)相关企业情况1.鹤壁市鑫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鹤壁市鑫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豫 F13562 号重型厢式货车所属单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中共鹤壁市委党校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晓春;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934496628;成立时间:2012 年 4 月 19 日;营业期限:2012 年 4 月 19 日至 2032 年 4 月 18 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10601004937;公司 2014 年 12 月 24 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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