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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docx

1、安顺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安顺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2014 年 8 月 28 日 20 时 30 分,当事人侯 xx 驾驶发动机号为 200459 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一、相关车辆及当事人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无号牌普通二

2、轮摩托车。厂牌型号:黄河 HH110;发动机号:200459;车架号:000820。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经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肇事前转向、制动、照明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2、贵 GB9631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种类:货车;使用性质:营业货车;发动机号码:A1002A90008;识别代码:LZ3V6A8X1AZ000270;厂牌型号:精功 ZJZ5200CCYDPG7AZ3 仓栅式运输车;登记日期:2010 年 9 月 16 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保, 保险期间自 2013 年 10 月 8 日 11时起至 2014 年 10 月

3、 8 日 11 时止。车辆所有人为朱 xx。经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肇事前信号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后下部防护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二)当事人基本情况:1、侯 xx,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暂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汪家山村,无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2、奚 xx,贵 GB9631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临时驾驶人。男,暂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西山村 281 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持 B1 型驾驶证)驾驶贵 GB9631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停放于不能停放车辆的位置。3、朱 xx,贵 GB9631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女,暂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山村,是贵 GB9

4、631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三)事故路段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黄果树大街,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黔中大厦方向,西往王庄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南侧为西山村赖岩组。(四)事故发生时间、地点:1、事故发生时间:2014 年 8 月 28 日 20 时 30 分2、事故发生地点:安顺市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五)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六)事故级别:较大事故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4 年 8 月 28 日 20 时 30 分许,当事人侯 xx 驾驶发动机号为 200459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载乘其妻王 x、其子李 xx、其女李 xxx 由开发区王庄方向往西秀区黔中大

5、厦方向行驶,行经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时,所驾车辆与由奚 xx 停放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路边的贵 GB9631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侯 xx、乘车人王 x、李 xx 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当场死亡,乘车人李 xxx 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及 120 急救中心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相关工作,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事故查处工作。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1、侯 xx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核定的人数载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2、奚 xx 在设有

6、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安顺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8.28”较大道路交通是一起责任事故。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1、当事人侯 xx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核定的人数载人,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以及第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侯 xx 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行政责任追究。2、当事人奚 xx 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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