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顺德区“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11 月 2 日 3 时 49 分许, 我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大道天任自行车厂 5 号门对开路段发生了一起致三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以下简称“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安全监管局王荣初支队长为组长,顺德区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卢志雄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冬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法制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顺德区政府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
2、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 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11 月 2 日 3 时 49 分许,朱小龙(经检验,朱小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75mg/100m1)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搭吴锦浩、梁兆和(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连杜大道由南国西路往勒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顺德区勒流街道天任自行车厂 5 号门对开路段时,与前方停在路边由樊兰军驾驶的皖 KF17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K9132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事发时该车处于静止状态;经检验,该车反光标识不合格)尾部
3、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赣 K9132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朱小龙、吴锦浩、梁兆和三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 2014 年 11 月 2 日 3 时 50 分接到报警电话,根据警情随即发出各项处警指令,4 时 3 分勒流指挥室先派治安员到场。4 时 5 分顺德区勒流交警中队何照华中队长率队赶赴到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在事故后方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划设警戒区,设置警戒带,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4 时 6 分顺德区大良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抢救措施。顺德区交警大队的事故处理民警,以及大队值班领导也迅速赶赴到了事
4、故现场。在大队值班领导的直接指挥下,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后,迅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控制好肇事货车司机。随后,顺德区公安局冯家端副局长、交警大队李志堃大队长、赵裕标副大队长等各级领导,相继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事故现场的勘查及调查工作。经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后,现场指挥协调工作组按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要求,将有关情况迅速通过交警大队指挥室逐级上报到区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省公安厅、顺德区政府、佛山市政府以及省、市、区安监部门。为进一步妥善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顺德区勒流镇政府成立了相应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开展相关善后处置工作。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
5、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3 人当场死亡,相关人员是:1、朱小龙,男,19 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巨星村 11,身份证号:511028199502060811。事发时候驾驶该事故中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朱小龙 10 岁的时候已开始在顺德读书,在顺德区大良顺兴首饰厂做临时散工。经检测,朱小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75mg/100m1。2、梁兆和,男 27 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升拱大街5 号,驾驶证号码:44068119861218367X;准驾:C1、E,驾驶证状态正常。梁兆和在顺德区伦教科达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事发时乘坐朱小龙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检测,梁兆和血液中乙醇
6、含量为 164.1mg/100m1。3、吴锦浩,男,20 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村冠裳二共巷 8 号,驾驶证号码:440681199407303630;准驾:C1、E,吴锦浩在顺德职院读大专,现在读大三。事发时乘坐朱小龙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检测,吴锦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1.7mg/100m1。(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200 万元。四、发生事故车辆、驾驶员及路段情况(一)发生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该车后轮挡泥板支架标有韩本标志,发动机号码:139QMB-13043353;车辆识别代号:281304230054124;经向江门市韩本摩托车有限公司核查,该公司无此型号摩托车;该车无被盗抢记录,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未发现挖补、重刻、挫磨等现象。经核查,该车车主与实际支配人为朱小龙。该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2.皖 KF17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1) 厂牌型号为东风牌 DFL4251A9, 车辆识别代号: LGAG4DY34A2025317;发动机号码:87786306;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未发现挖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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