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交通事故事故经过:2007 年 1 月 4 日 20:35 分左右,青海试修分公司调度安排宏兴公司外雇驾驶员魏驾驶试油公司新J09620号五十铃客货车去跃665井送班返回途中,以 40 公里/小时车速,行驶至花土沟镇环城公路加气站门前路段时,有一个人从公路右边向左边跑去,魏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但未能躲避横过公路的行人,五十铃客货车的右前部位当场撞到行人,造成横过公路的行人任受伤、车辆轻微损坏、现场变动的伤人交通事故。事故原因:1)宏兴公司外雇驾驶员魏驾驶试油公司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 42 条(夜间行车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 70 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
2、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青海试修分公司调度员杨违反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4.6.6 条“凡驾驶公司车辆或租赁车辆的驾驶员,应持有管理局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之规定,安排无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的宏兴公司外雇驾驶员魏驾驶试油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3)青海试修分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经理唐和教导员邓违反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4.6.6 条“凡驾驶公司车辆或租赁车辆的驾驶员,应持有管理局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之规定,发生安排无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的宏兴公司外雇驾驶员魏驾驶试油公司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事故预防措施:1)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安排无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试油公司车辆;2)夜间在城镇道路上行车,应降低车速、注意观察路面及道路两侧动态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交通事故。3)进一步完善外雇车辆管理规定。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