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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1、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8 月 14 日 4 时 51 分许,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 4 巷 15号一出租屋(局部工商登记为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150 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生产设备、半成品、 成品及物品一批, 造成 9 人死亡、 2 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 8650090.27元(直接财产损失 982560 元,善后费用 7667530.27 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副省长李春生、袁宝成作出专门批示。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李庆雄,省消防总队政委陈国祥,省安监局副局长周永庆,市委

2、书记吕业升,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等省市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迅速召开现场会,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温颂钧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及大朗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

3、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 4 巷 15 号一出租屋(备案号:HB04110300742) ,由陈敏伦于 2001 年 12 月向大朗镇政府申办报建手续并经同意后建设(报建编号为 C200108169),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村庄建设用地,未办理用地手续。2010 年 2 月,陈海叨从陈敏伦手中购买该出租屋(已在巷头社区备案) ,并继续租给李坤国(台湾籍)经营东莞市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

4、企业注册号:441900603358168,法定代表人:李忠琴) 。该出租屋 1 至 5 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6 楼(天面层)为搭建铁皮房,占地面积 150 平方米,建筑面积 750 平方米。1、3、4 楼为车间(其中 3、4 楼为 24 小时生产的车间) ,2、5 和 6 楼(天面层)为宿舍,其中 2 楼为经营者一家居住和办公使用,5 楼对外出租给他人居住,6 楼(天面层)供员工居住使用。(二)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150 平方米, 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 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及物品一批,造成 9 人死亡、2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50090.27 元,属较大

5、火灾事故。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8 月 14 日凌晨, 张祯祯在富康北 5 巷 14 号富利达服饰厂一楼进行打包出货,4 时 50 分许,张祯祯突然看到斜对面富康北 4 巷 15 号(即起火建筑)一楼后面排风口冒浓烟,并且发出“吱吱吱”的声音,当时张祯祯立即用手机拔打 119 报火警,接着拨打 110 报警。在报警的同时,听到该楼房二楼有人叫“救命”。此时周边的群众也发现起火,都积极报警和参与救人,但由于火势和浓烟过大,无法扑灭大火。(二)应急救援情况8 月 14 日 4 时 51 分许,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 4 巷一出租

6、屋发生火灾, 先后调派大朗中队、 特勤一中队、寮步中队、寮步专职队、松山湖中队、大岭山中队、常平中队、黄江专职队等共 18 辆消防车、90 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苏炜龙、政委李凌率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4 时 56 分,大朗中队 6 台消防车(3 台泡沫水罐车、1 台抢险救援车、1 台多功能主战车、1 台云梯车) 、25 名指战员到达现场。据周边群众反映,1 名被困人员通过 2 楼北面逃生窗自行跳楼逃生,1 名被困人员通过 3 楼出货窗口跳楼逃生。消防官兵侦察发现着火建筑内存放大量毛织物品,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并伴有声响,其中 1 楼已完全被大火笼罩,南面楼梯口不断有浓烟及火苗冒出。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现场分为灭火组和搜救组。 灭火组出水枪对一楼进行灭火, 对着火建筑进行冷却,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5 时 25 分,明火被扑灭,但现场燃烧后的毛织物品产生大量的浓烟,现场温度高达约 100。搜救组同时对着火建筑一楼的卷帘门和楼梯通道进行破拆,第一时间打开救援通道,同时利用拉梯和云梯车对楼上被困人员开展救援,通过破拆防盗网和房间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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