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2 月 9 日 20 时 36 分许, 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 588 号的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以下简称八号公馆)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570 平方米,受伤 4 人。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都作出了重要指示。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五起生产安全事故通报要求,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2014 年 2 月 20 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组成的“209”八号公馆火
2、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单位概况八号公馆,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 588 号。2012 年 2 月 17 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孙杰;2013 年 3 月 12 日注销登记,重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没有变化,性质仍为个体工
3、商户,经营者为孙力。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会议、洗浴、住宿、美容、美发、保健按摩服务等。营业面积 14754 平方米,从业人员 200余人。(二)经营场所布局情况八号公馆,经营场所由 A、B、C 座三栋建筑构成。A 座共 10 层:1-2 层为洗浴, 3-9 层为包房, 10 层为临时办公用房; B 座共 4 层: 1 层为休闲广场,含影院,餐厅、汗蒸、客房,2-3 层为包房,4 层为男员工宿舍;C 座共 4层:1 层为工程部,2 层办公室,3 层员工食堂,4 层女员工宿舍。其中,A 座 2 楼与 B 座 2 楼、B 座 2 楼与 C 座 2 楼之间由连廊连接,使之 A、B、C 座之间相通。起
4、火位置位于 B 座 1 层汗蒸房。 (见“209”八号公馆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布置示意图)(三)有关证照情况八号公馆,已取得证照: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 税务登记证 ;3、 餐饮服务许可证 ;4、 卫生许可证 ;5、 特种行业许可证 ;6、A 座 1-9 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四)经营场所审批验收情况1、八号公馆,2011 年 7 月 20 日,在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许可、无建设部门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工建设了 A 座第 10 层,B 座第 4 层,C 座第3、4 层,2012 年 2 月初投入使用至今,仍未取得相关许可,应属于违章
5、建筑。期间,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1 年 8 月 2日和 2011 年 10 月 11 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分别两次对八号公馆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停止建设通知书。但八号公馆至今没有进行拆除,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2、八号公馆,2012 年 4 月 12 日,A 座 1-9 层通过消防验收合格。2011 年12 月 27 日和 2012 年 1 月 3 日,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八号公馆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分别两次下达了处罚和责令停止施工决定。2012 年 4 月 3 日,因八号公馆存在缺少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依法对 A 座第 10 层,B
6、 座整体、C 座第 3、4 层进行临时查封。在查封后八号公馆擅自投入使用,直至事故发生。2014 年 2 月 21 日,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经营者孙力予以行政拘留 15 日。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2 月 9 日 20 时 36 分许, 八号公馆 B 座 1 层的客人在汗蒸房内汗蒸,突然发现汗蒸房墙壁上有火苗,并立即通知了服务人员,得知情况后, B座 1 层主管李乐芳和多名员工拿来灭火器和水盆进行扑救,同时用对讲机向总经理孙玉成和经理陈福军报告,两名经理和保安部的人员也立即赶到现场,共同组织救火,在此过程中员工陈永杰拨通了 119 报警电话。由于火势蔓延速度过快,已无法控制,总经理孙玉成下令疏散客人并要求场内人员立即撤离。(二)事故救援情况20 时 36 分,长春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 9 个中队和战勤保障大队 40 台消防车, 300 余官兵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由于应急救援及时,控制措施得当,火情被控制在 B 座,没有扩大到 A 座、C 座。22 时 50 分,扑灭火灾。省、市政府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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