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3 年 6 月 2 日 14 时 27 分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 939#杂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 937#、936#、935#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 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97 万元。近年来,大连石化公司连续发生同类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此类事故重复发生。国家安全
2、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和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也分别做出指示批示,对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和大连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和指挥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辽宁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大连石化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
3、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 10 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通知,进行了挂牌跟踪督办。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察、 调查取证、 检测试验、 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监察部全面审核并批准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
4、及事故罐区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大连石化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大型炼油企业,现有炼油化工主体装置 37 套,具备 2050 万吨/年的原油加工能力和 27 万吨/年的聚丙烯生产能力,员工总数 6659 人,主要从事原油加工、有机化工原料和合成树脂制造等业务。大连石化公司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2 月 23 日。2.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七建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郝春生。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装置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液化气储罐、水气管道工程施工;
5、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消防设施施工;无损探伤和管道工程等。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 GA1 级、 GB1 级、 GB2 级、 GC1 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 2011年 5 月 30 日取得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 29日。中石油七建公司在大连设有项目部,项目部经理贾立志,下辖一、二、三、五、六、七等 6 个施工队。3.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林沅公司”) 成立于 2003年 2 月 19 日,注册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 4 号 2 层 4 号,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杨福顺(受法定代表人杨超委托,全权处理公司日常一切事务)。
6、经营范围为: 建筑工程施工; 机械设备租赁; 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绝热、电器仪表安装维修; 道路工程施工; 储存罐安装 (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资质证经营)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 GB1 级、GB2 级、GC2 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2008年取得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林沅公司以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第七工程队的名义在这次事故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二) 事故罐区基本情况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分大罐区和小罐区)建于 2000年,为 10 万吨/年苯乙烯装置配套罐区。三苯罐区的小罐区防火堤内设有 940#罐、939#罐、938#罐、937#罐、936#罐、935#罐、934#罐、510#罐。各储罐物料储存具体情况见表 1:表 1:储罐及储存物料情况表罐号 总容积(m3) 物料液位(m) 物料 储存量(t) 事故后物料情况V-510 180 7.095 热载体 142 未燃烧V-934 67.2 0 焦油 0 -V-93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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