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3.16”特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事故概况及经过3 月 16 日凌晨 7 时许, 位于新疆库尔勒市交通西路的唐明房产综合楼施工工地发生特大火灾。火灾烧毁五部东芝牌自动扶梯,烧毁部分室内装修,过火面积达 1799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400 余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一、基本情况1.单位基本情况唐明房产综合楼于 2001 年 8 月开工修建,2003 年 8 月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同年 10 月开始内部装修,火灾前正处于室内装修基本完成并即将投入使用阶段。发生火灾的部分位于综合楼东侧酒店部分,主体 4 层,局部 5 层,高 21 米,建筑面积 11582 平方米,各楼层使用性质为:一层为商业店铺
2、,二层为餐饮,三、四层为歌舞 KTV 包厢及客房,最东面设有自动扶梯间,外墙为 12 毫米厚的钢化玻璃。2.基础消防设施情况唐明房产综合楼设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室内消防栓系统。 起火前, 整座大楼的消防工程尚未投入使用。距离综合楼 400 米范围内有 2 个市政地下消防栓。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1.起火经过3 月 16 日 7 时 30 分左右,临时居住在四层工地的工人彭某起床做饭时,发现房间物顶通风口有烟气窜出。彭即告知其丈夫邓某及工地保管员张某,张、邓二人随即巡查,发现四层东侧楼梯间内有烟气窜出,二人马上叫醒其他员工扑救,随后张某使用手机拨打“119”报警;
3、同时,在三层进行施工的工人蒲某也听见东侧楼梯间内有木板掉落的声音,他透过三层门洞封堵的中纤板缝隙(三层楼梯间通往室内的门洞用中纤板封堵) ,看到楼梯间上部向下掉火块,随即向消防队报警。7 时 58 分,巴州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张某报警后,先后调集一、二、三中队及石油公司专职消防队 10 辆消防车、77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经过奋力扑救,11 时 40 分将大火彻底扑灭。三、起火部位、起火点认定1.多种痕迹显示最先起火部位位于三层至四层楼梯间。水泥墙皮剥落痕迹。三至四层楼梯间的东侧墙面上,距地面 0.8 米和 3.2 米分别设有两个相同规格的塑钢窗户,窗户外侧与自动扶梯间相连通。现场堪查发现,楼梯
4、间内侧墙面木质装修全部炭化掉落,墙面水泥抹灰层剥落,墙体加气块外露;而对应扶梯间一侧的水泥灰层尚未剥落,表明火势由楼梯间向扶梯间蔓延所致。木材炭化痕迹。三层楼梯间西侧墙面上的木质装修材料,正对楼梯铁艺扶手处(相距 1.5 米)炭化较重,向两侧炭化程度逐渐减轻,显示楼梯铁艺扶手处先起火,通过热辐射作用首先将距离较近的木质装修材料烤燃。炭化物塌落层次。三层至四层北楼梯段踏步上掉落有大量的水泥抹灰和木质炭化物,此部位灰层厚度最厚,达 25 厘米。层次:地面 吊顶纸面石膏板 木质炭化物 水泥抹灰片,显示该部位呈高位燃烧痕迹。金属变形痕迹。三至四层楼梯间南楼梯段铁艺扶手受到高温作用严重扭曲变形,铁艺扶梯
5、由焊接处断开,其上端掉落至北楼梯段踏步处,其他部位铁艺扶手保持原样;显示该部位受高温作用较长。地砖炸裂痕迹。三至四层楼梯间南楼梯段大理石地砖靠铁艺扶手处严重炸裂,地砖翘起。其他部位无此痕迹,显示该部位受高温作用时间较长。2.最早发现起火的多名民工均指认最早发现冒烟起火部位位于三层至四层楼梯处。综合物证、人证等一系列证据,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三层至四层楼梯间,起火点位于楼梯间铁艺扶手上部。原因分析四、火灾原因认定通过对 80 余人次的调查询问、现场堪查、技术鉴定并通过模拟实验,认定火灾原因如下:1.排除遗留火种因素经调查,当天进入东侧楼梯间的邓某等 5 人证实,未发现有人在楼梯间吸烟;起火部位地面未
6、堆放木屑、锯末等疏松可燃杂物;现场堪查未发现地面阴燃燃烧痕迹。因此,排除遗留火种起火因素。2.排除现场施工作业引发火灾因素经调查,负责楼梯间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从 3 月 6 日起因工程缺料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未在楼梯间内进行施工作业,现场堪查未发现施工工具和设备。因此,排除施工作业引发火灾因素。3.排除放火因素经调查,甲方和乙方之间无矛盾激化现象,工人之间及工人和承包方之间也无矛盾激化现象。起火前,二、三层均有人进行施工,未发现有人进入现场或听见异常响动;现场堪查未发现有可疑盛装容器及助燃物。现场残留物经新疆分析测试中心气质联用分析,未分析有易燃液体成分。因此,排除放火因素。4.排除自燃起火因素经调查,起火部位处无自燃性物品,现场不具备自燃条件,故排除自燃起火因素。5.认定白炽灯泡烤燃附近木质材料引发火灾的依据经调查,起火楼梯间墙面、吊顶安装的固定电气线路未通电使用。楼梯间只有一条临时线路接有 2 只 200W 白炽灯泡,供施工方照明使用。该线路(2 根为 2.5 平方毫米单股铜芯线)由四层北侧走廊临时配电箱引出,沿地面敷设至楼梯间悬挂于铁艺扶手之间与白炽灯泡连接。其中三层至四层北楼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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