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长沙市“1129”火灾事故1 事故概况2014 年 11 月 29 日 16 时 5 分左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某家电城发生一起南省长沙市“1129”火灾事故 151 火灾事故,造成家电城 4 栋仓库门面约 1.万平方米面积过火,直接经济损失 2496.9 万元,无人员伤亡。11 月 29 日上午 7 时 30 分左右,施工单位聘请的施工负责人郑某带着 4 名工人来到家电城,在未办理动火审批和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开始通风球的安装施工。8 时左右,郑某将他们已经开始施工的情况打电话告诉了家电城工程部工程师王某。11 时许,当安装到第 5 个通风球时,工人王某在用切割机将房顶的彩钢板切开后,
2、发现彩钢板背面的锡箔纸被切割机使用过程中溅起的火花引燃,便迅速将燃烧的锡箔纸从彩钢板下抽了出来,由于锡箔纸刚刚引燃,很快就用手将火拍灭。由于担心和害怕,王某将这个意外情况报告了郑某,郑某只是交代他下步施工时要注意安全,但没有进一步采取防范措施 16 时左右,4 人开始安装第 9 个通风球,这时郑某已经离开现场去购买通风球。王某先用切割机将彩钢板切开一个直径约 20cm 的圆形洞口,正准备用大型剪刀将洞口进一步扩大时,发现彩钢板背面的锡箔纸被切割机切割彩钢板溅起的火花引燃,王某试图用手将火拍灭,在拍打中部分燃烧的锡箔纸碎片掉到 4 楼仓库,随即将仓库中货物的包装纸箱引燃,火势越来越大。经过奋力扑
3、救,火灾于 11 月 30 日凌晨 0 时 30 分基本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 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郑某等人在未按照湘湖管理局关于局属企业动火作业的规定要求办理动火审批和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家电城屋顶进行通风球安装,由于使用切割机产生大量火花引燃彩钢板背面的锡箔纸,引发火灾事故。(2)间接原因。1)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接钢结构工程;在进行通风球施工安装前,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不熟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在安装第 5 个通风球已经出现事故苗头时仍旧麻木不仁,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仓库这种易燃场所的顶棚进行动火作业前,没有积极与建设单位协调
4、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火灾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及时报警,延误了火灾的扑救工作。2)湘湖管理局和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40 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7 条规定,在家电城提质改造项目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对家电城提质改造施工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交付施工单位组织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 条规定,在提质改造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在芙蓉区城乡建设局多次强调要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
5、边组织施工边进行营业,给施工带来安全隐患。3)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擅自在家电城 1 栋、2 栋、3栋、 4 栋之间加设连廊,使原建筑物由单体变成了整体,改变了原设计防火分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在提质改造项目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在施工的过程中又将设计为隔热层的第 4 层擅自改造为仓库,增加了火灾荷载,且第 4 层仓库未采用实体墙按规范要求进行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迅速横向蔓延;家电城使用钢结构进行加层,栋与栋的连接部分及原建筑天井的封堵,均采用花纹钢板作顶棚、地面分隔,且钢结构表面未做防火处理,达不到设计文件要求的二级耐火等级。火灾发生后,大量顶棚、地面
6、在火灾中迅速垮塌,火势顺着垮塌的空隙向 2、3 楼卖场蔓延,形成立体燃烧的复杂火场环境。4)家电城擅自改变设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将配电房隔墙改为轻质防火砖隔墙,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门(根据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的要求,10kV 配电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应采用乙防火门)。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至该配电间,将配电间烧毁,导致电力系统瘫痪,给火灾救援工作增加了难度。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设单位在聘请钢结构施工单位时,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把关不严,聘请不具备钢结构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钢结构立体停车场、 中央空调和通风球的安装施工;在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后,未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管理,也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防巡查制度不落实,事发当天,在当班消防专干请假的情况下未安排人员进行替换,第 4 层仓库大门被锁,导致火灾发生初期无法及时进行有效扑救。设计单位未督促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为了配合建设单位通过芙蓉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违规将整体工程设计拆开出具家电城 1 栋的单独设计图纸;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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