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3 月 26 日 13 时 20 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 (以下简称“郑晓生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12 人死亡,5 人受伤,过火面积 208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 390.93 万元。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揭阳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全省加强火灾的防范工作。省长朱小丹作出批示,要求揭阳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省领导马兴瑞、徐少华、刘志庚、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
2、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率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看望慰问伤员,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火灾原因调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潘游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揭阳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
3、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1.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名为泉发楼,是叶成泉(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人)于 2010年在其宅地基上建成的民宅,目前业主是叶汉隆(叶成泉之子) 。起火建筑坐北朝南,东、西面为空地,南面为 7.7 米袋形巷道,北
4、面为 1.25 米巷道,占地面积 208 平方米,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各层均没有隔墙、整体连通,通过内右侧楼梯上下楼直至天台,各楼梯夹层为厕所。一楼建筑面积 208 平方米、二至五楼 241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172 平方米。整栋建筑窗口均被钢制防盗网封闭,仅二、四、五楼阳台钢制防盗网设置了逃生窗,二楼至天台出入口处与楼梯之间均设置了铁皮门。2.起火建筑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起火建筑由叶成泉于 2000 年建成两层,2010 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建第三至五层。原普宁市国土局于 1993 年 12 月18 日批准民宅建设用地(批准文号:普国土民建字1993085 号) ,同意莲坛沙堆村集资
5、统建包括起火建筑在内的民宅 32 户、42 间、2100 平方米。经核实,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报建手续和施工报建手续(按有关规定,民宅规划报建手续须由所在镇或村向城镇建设部门申报办理) 。3.起火建筑租赁情况。2013 年 4 月 3 日,叶汉隆将起火建筑租赁给郑晓生(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并签订租楼房门市协议书 ,双方协议同意租给郑晓生作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使用, 租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 4 月 9 日,年租金 5.8 万元。(二)郑晓生内衣作坊基本情况。1.郑晓生内衣作坊经营及用工情况。承租人郑晓生与陈远壮(普宁市占陇镇占陈村人) 、王少建(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人) 、郑楚
6、豪(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分别按照 20%、35%、30%、15%股比合伙从事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由郑晓生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自 2013 年 5 月开始在起火建筑内组织生产。该作坊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任何审批手续。事发时,郑晓生内衣作坊内共有 25 人,包括郑晓生及其妻子和两个女儿 4人,员工 21 人(19 名工人、1 名文员、1 名做饭员工;其中有 2 名童工,不满 16 周岁) 。2.郑晓生内衣作坊工艺及原料情况。该作坊生产流程工艺是:使用裁床机裁剪海绵垫,并将裁剪后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打包成长 1.5 米、宽 1 米、高 0.4 米的海绵包搬运至定型车间;继而使用定型机通过高温将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压制为海绵内衣罩杯成品;最后转运至其他工厂继续加工为内衣成品。生产原料海绵垫由加工内衣成品的厂家负责提供,其主要成分是聚氨酯,该类物质燃烧速度快、温度高、产生的烟气毒性强。3.郑晓生内衣作坊布局情况。起火建筑一楼为办公室、食堂、仓储和海绵裁剪车间。大门左侧依次有 2 台裁床机、2 台储气罐、3 台空气压缩机、1个分离器(由卖家安装,供楼上定型车间使用)以及 1 个明装配电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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