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分析2015 年 12 月 17 日 12 时 20 分左右,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17 人死亡、17 人受伤(含 3 名救护队员) ,直接经济损失 2199.1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于 12 月 18 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于国安局长为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公司)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钢西村。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29 日,法定代表人张钢生,总经理张树杰(实际经营管理者)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3、控股) ,其中: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51%;自然人曹永利持股 36.75%;自然人高岐山持股 12.25%。经营范围为钼矿地下开采;钼矿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项目情况该矿为基建矿山,设计采用斜井开拓,共有 3 条斜井,均为利用原有斜井。主井为原有 3 号斜井,副井为原有 1 号斜井,风井为原有 2 号斜井,原有1、2、3 号斜井是在 1994 年探矿期间形成的,设计采用主、副井入风,风井回风的对角抽出式通风方式。探矿期间进行过边探边采,形成了 2 个大面积的老空区,至事故发生时,该矿尚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主井、副井、
4、风井均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方法,但实际上风井与副井的旧巷及冒落的老空区存在漏风联系。2012 年 7 月 9 日,省发展与改革委批准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 ,项目设定年产能力为 15 万吨矿石,主要基建工作包括恢复提升运输系统、排水系统和通风系统等。2013 年 8 月7 日,该公司取得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 15 万吨/年,有效期至 2023 年 8 月 7 日。2014 年 6 月,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完成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2014 年 7 月 14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通过了该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下发
5、关于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 。该项目于 2015 年 4 月开始施工,因为建设期限不能满足建设施工要求,由企业申请,原设计单位现场勘查确认,经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延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2014 年 8 月 13 日,兴利公司(甲方)与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爆破工程施工合同 ,有效期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2015年 9 月 21 日,双方续签了爆破工程施工合同 ,有效期至 2016 年 9 月20 日;2015 年 3 月 15 日,双方签订了矿山工程施工合同
6、,约定承包期限 1 年, 甲方在开始施工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待乙方在“开工通知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开始进场施工,合同生效,一方无故终止合同,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1000 元。2015 年 4 月 20 日,兴利公司(甲方)与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约定合同期限自 2015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监理费 20 万元,甲方具备施工条件后,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进场,并得到乙方确认为准,否则终止合同。事故发生时,兴利公司未书面通知施工及监理单位进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 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和擅自采矿, 在风井进行井筒支护改造作业,在主井进行巷道掘进和支护改造作业,在副井进行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三)相关单位情况1.辽宁连山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钼业集团) ,成立于 2005 年12 月 6 日 (其前身为葫芦岛连山钼业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5 年 12月 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经营范围为钼矿石采选、冶炼、销售;矿山救援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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