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厚街镇“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11 月 20 日 14 时 17 分许,东莞市厚街镇珊瑚路 107 号出租屋(出租屋备案登记号 HB11222300005)发生较大火灾,过火面积约 51 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及物品一批,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150840 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总工会及厚街镇有关人员参加的厚街镇“11.20”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
2、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的详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起火建筑为东莞市厚街镇珊瑚路 107 号出租屋(出租屋备案登记号HB11222300005) ,为一栋九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 401.6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3600 平方米。 该建筑由南北两部分并墙组成, 北侧部分于 2002年 3 月 建 成 , 土 地 及 建 筑 权 属 人 为 黄 瑞 媚 ( 身 份 证 号 码 :441900197405253545) ,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所有。南侧部分于 2005 年加建成现在的八层建筑与北侧部分连通
3、使用。但是,南侧部分并未办理过任何报建手续。2005 年,黄瑞媚以黄仲伟(黄瑞媚之弟,身份证号:441900198401063538)的名义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截至目前,申请材料仍在厚街国土分局审核中。2009 年 1 月, 该建筑以黄仲伟为业主向厚街镇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将该建筑用作出租住宅使用(编号:中心区 0413,备案号:HB11222300005) 。2013 年 11 月,该建筑又以黄仲伟的名义将住宅租赁给吴宝华(身份证号:34282719681009133X)和张雪梅(身份证号:441900198401063538 )用作住宿用途。火灾发生时,该建筑一楼和二楼局部为发廊用途,
4、一楼其余部分为出租屋的服务台和过厅,二楼局部为杂物房,三至八楼为住宅房间,九楼为杂物房。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4 年 11 月 20 日 14 时 17 分许,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东莞市厚街镇珊瑚路公寓(出租屋,编号:中心区 0413,备案号HB11222300005)五楼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厚街消防大队立即出动 8 台消防车、大中队及专职队共 35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采取边救人、边灭火的战术措施,组织力量沿楼梯铺设水带内攻灭火救人。根据现场指挥员反馈情况,指挥中心迅速增调虎门中队、特勤一中队、南城中队、大岭山中队、特勤二中队
5、、沙田专职队、道滘专职队前往增援,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先后调集 8 个中队、23 辆消防车、127 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救援。15 时 20 分许,明火基本扑灭。救援人员在建筑外侧利用三节拉梯营救被困人员,先后营救出被困人员 11 名。搜救组在 6 楼抢救出 1 名被困人员,在 7 楼抢救出 2 名被困人员,在天台抢救出 2 名被困人员,并交给现场 120 救助,其中 3 人抢救无效死亡,1 人轻伤住院。火灾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和火灾防控等工作。 省、 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亲临火灾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6、和直接经济损失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 51 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及物品一批,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150840 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20840 元) 。(一)死亡人员名单1、陈梓俊,22 岁,男,身份证:441900199206093533,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人,该出租屋 713 房租客。2、王淑雯,22 岁,女,身份证:441900199203123565,东莞市厚街镇涌口人,该出租屋 713 房租客。3、李祥龙,32 岁,男,身份证:230102198205242116,黑龙江省哈尔滨人,该出租屋 701 房租客。(二)受伤人员名单1、洪曼华,21 岁,女,广东省汕头市人,该出租屋 808 房租客。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原因根据东莞市厚街镇“11.20”较大火灾事故技术组调查报告 ,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 出租屋五楼 501 房西北角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二)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1、出租屋管理者未及时组织住户疏散。在火灾发生后,二手房东吴宝华打开起火房间的房门查看火灾源头时,发现有大量烟气冒出,但其没有将房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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