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5.8”特别重大事故2001 年 5 月 8 日鹤岗矿务局多经总公司南山公司一井发生火灾事故,死亡 54 人。一、矿井概况南山公司一井位于鹤岗矿务局南山矿井田范围内,该井由新、老两对斜井组成,老井始建于 1990 年 9 月,由南山公司投资,1991 年 9 月投产,新井建于 1998 年 2 月,由个人投资,1998 年 12 月投产。矿井设计能力为6 万吨/年,2000 年实际产量 6.1 万吨。该井采煤方法为以掘代采,非正规采煤。现有职工 335 人,三班作业,隶属于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南山公司,实为“个人承包”。二、事故发生经过5 月 8 日 0
2、时,正值井下交接时间,当班副井长从老主井入井,0 时 10分,走到主井车场时发现有烟,意识到井下着火,只好带领在附近的 18名本班工人从老副井升井,并立即向矿调度作了汇报。当时井下共有 87人,其中有 33 人陆续升井,幸免于难。其他 54 人遇难。三、事故调查情况(一)调查组的成立“5.8”事故调查组于 5 月 10 日正式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宝明任组长,副局长王德学、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明波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全国总工会、国家监察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安全办、公安厅、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的领导及专家。至 5 月 22 日已提交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近期将在北京讨论。(二)事故原因:1、 直接原因: 由于井下+132 米标高平巷入风段 38#密闭内火区长期漏风,造成火区范围扩大,加之此平巷见煤段长期处于氧化状态,致使+132 米标高平巷入风段见煤处自燃发火,燃透垮落引燃巷道木支架,发生火灾。其根本原因是火区管理存在漏洞。2、主要原因:擅自违章开工;以包代管,安全管理失控;火区管理存在漏洞;矿务局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矿井的决心不大,整顿小井工作不利;在安全管理上,矿务局领导存在重大矿、轻小井的思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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