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隆福商业大厦火灾案例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北京市隆福商业大厦隶属于北京市第一商业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 95 号,占地面积 12500 ,建筑总面积 28000 。该大厦是在原东四人民市场的基础上改建的一座综合性商业大厦,由新旧两部分组成,新楼 8 层,面积 17000 ,楼内有感烟报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等自动消防设施,有墙壁消火栓 57 座。旧营业楼位于主楼北侧,共 4层, 与主楼毗连, 并有 7 处接合部相通, 建筑为钢混结构, 南北跨距长 67m,宽 30m,建筑面积 8040 。12 层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文具用品、日用百货,3 层经营金银首饰并设有卡拉 OK 舞厅,
2、4 层为办公室。紧邻旧楼西侧为单层的西货场营业厅,长 67m,建筑面积 1989.4 ,与旧营业楼一层连通。二、起火简要经过及初期火灾处置情况1993 年 8 月 12 日 22 时许,2 名从 3 层卡拉 OK 舞厅出来的客人(1男 1 女)发现隆福商业大厦旧楼一层礼品柜台处起火,并有烟从窗户向外冒,就大声喊着火了。当晚值班人员得知起火后,立即组织保安人员自行开展火灾扑救。由于旧楼内无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加之扑救不得当,导致火势迅速向周围及二层蔓延。之后才有人拨打“119”报警。北京市消防局于22 时 18 分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了 17 个消防中队、86 部消防车、822 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进
3、行扑救。随后又调出环卫局的 34 部洒水车参加灭火。同时东城公安分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武警北京总队、市局治安处分别调出干警到场维持秩序。市长李其炎、市公安局局长苏仲祥到场指挥灭火,并成立了火场指挥部。这起火灾由于报警迟,建筑空间大,蔓延途径多,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因旧楼与主楼有 7 处相通,加之周围道路狭窄,进攻路线少,水源缺乏,给扑救工作带来极大困难。22 时 22 分,消防队到达火场时,火势已呈猛烈燃烧状态。现场指挥部迅速做出了“保主楼、保民房、不死人”的三条指示。为及时控制火势,减少火灾损失,灭火战斗中共形成 13 条供水线,32 支水枪阵地,采取截断、封堵、消灭等战术进行扑救,同时
4、在大厦主楼的正面又布置了 3 部云梯车直接向主楼二、三层射水降温,防止高温情况下造成易燃物的轰燃,至此形成了四面包围的战斗格局。为了抢救被困人员,抢险人员分成两组冒着高温浓烟深入到新楼和旧楼将被大火围困的 4 名工作人员救离火场。经过 7 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次日 5 时 30分将大火被扑灭,保住了主楼及价值 3500 万元的货场,距火场仅 6m 的居民住户无一受灾,整个火场除几名消防队员受伤外,无人员死亡。三、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火灾将大厦旧营业厅(北楼)一、二、三层大部分商品烧毁,四层办公室局部被烧;地下室存放的商品部分被水渍;大厦新楼二、三层局部过火, 一、 四、 五、 六层被烟熏。 烧损
5、建筑面积 8200 , 直接财产损失 2148.9万元,火灾除几名消防队员受伤外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四、灾害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训(一)起火直接原因。隆福商业大厦旧营业厅一局中部小礼品货架灯箱内安装的一日光灯镇流器线圈匝间短路,使线圈产生高温引燃固定镇流器的木质材料所致。(二)主要教训。隆福商业大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在营业终了后,必须断掉营业性用电”的规定,导致 1993 年 8 月 12 日 22 时许货架灯箱内日光灯镇流器线圈匝间短路起火;另外,隆福商业大厦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对固定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平时维修管理不善,致使自动报警、自动防卷帘等消防设施
6、在火灾中未能正常发挥作用,使小火变成特大火灾。五、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根据火灾发生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隆福商业大厦未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导致特大火灾的发生,对此起火灾负有全部责任。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十条,对北京市隆福大厦给予 2148850 元处罚。隆福大厦火灾的相关责任人也分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刑事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995)东刑初字第 59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禹利 (男, 36 岁, 原隆福大厦设备科副科长) 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王濯海(男,50 岁,原隆福大厦总经理助理兼保卫部部长)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邢琪(男,48 岁,原隆福大厦钟表搪铝商品部值班经理)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行政处分:市纪委决定给予市一商局党委书记王兴毅党内警告处分。市监察局给予一商局局长张锡林行政记过处分。市一商局对原大厦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张逸林给予撤消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的处分;对副总经理顾燕强给予撤消副总经理职务的处分;对副总经理刘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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