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兰洗衣机厂发生特大火灾玩忽职守案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7 年 10 月 25 日凌晨 2 时, 北京市东郊的北京洗衣机厂仓库突然发生特大火灾。共烧毁简易库房 1173 平方米,洗衣机电机 588 万余台、定时器 7 87 万余个, 以及大量的洗衣机配件和原材料, 直接经济损失达 361 1万余元。二、事故原因分析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证实,这起特大火灾是由于库房内遗留的火种未熄灭的烟头,经长时间阴燃而引起的(吸烟者一仓库保管员张某某在另案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但有关人员未及时发现火情,致使扑救时机贻误,酿成特大火灾,也是造成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
2、理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下列人员亦应对这场特大火灾负有罪责:张某某、刘某某 10 月 24 日执行夜班巡逻任务。张、刘二被告人违反该厂厂外仓库值班人员守则中不准睡觉、勤检查、勤巡逻的规定,从 24日 18 时至 25 日 2 时 30 分,在长达 8 个小时内,没有对库区进行巡逻检查,而在值班室睡觉。直到库外群众发现大火后才被叫醒,贻误了报警扑救时机。战某某自 1986 年 12 月担任北京洗衣机厂东坝库工班班长,负责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在 10 月 24 日下班时,战某某同意张某某在库区内躲避女友,并在张某某 16 时许离开仓库后,未对库房进行巡视检查,即离库回家。违反了该厂制
3、定的逐级防火资任制细则中关于生产组(班)长的职责第二条“每日下班后进行安全检查,清除易燃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的规定, 致使张某某遗留的火种未能及时发现清除, 以致酿生大火。陈某某身为主管东坝仓库工作的物品科副科长,对 1987 年 8 月 27 日,北京洗衣机厂东坝分厂针对火灾隐患召开的消防工作,整顿工作会议上布置的安全保卫、值班巡逻等项工作直到东坝仓库 1O 月 25 日失火时都没有落实。对门卫值班人员长期违反本单位“24 小时为三班,每班 8 小时”的门卫值班制度的规定未及时纠正。对夜间值班人员睡觉采取默许态度。正是由于值班人员睡觉,没有对仓库巡逻检查,贻误了火灾报警
4、时机。梁某某身为日常主管安全防火工作的副厂长,没有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紧急通知所规定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党的“十三大”期间的治安、消防、保卫工作任务,不贯彻落实,对本单位的安全消防保卫工作没有具体布置,没有安排对重点部位加强防范的具体措施。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战某某、梁某某均未认真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7 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陈某某,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二被告人免予起诉;对张某某、刘某某、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1988 年 6 月 30 日、31 日,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张某某、刘某某各有期徒刑 3 年;判处被告战某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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