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武进横林化工助剂厂火灾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3 年 5 月 18 日,江苏常州市武进横林化工助剂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4 人死亡,2 人轻伤,炸毁车间 4 间,损坏生产设备一套。5 月 18 日 8 时左右, 由副厂长杨某带领三名工人清除减压蒸馏釜中的沾釜残碴(未反应的 24二硝基氯苯及氟化反应的副产物)。采用的方法是 3人在上面通过手孔用铁棒往下捅,一人在下面通过釜底放料阀孔向上捅,当时,曾接一盏 220V 普通白炽灯作临时照明。在清釜过程中,下面一人突然听到“蓬”一声,就见火从放料阀孔喷出将面部烧伤,即离开现场。这时釜盖也被冲开,车间屋顶被打开一个洞,全车间顿时起火燃烧,上面的三
2、人当场死亡。 在三层平台上的氟化釜操作工, 因无法经过二层平台逃生,被大火烧死。到 10 时许,车间大火被消防队员基本扑灭,但车间内一只装有约 200Kg24二硝基氯苯的氟化釜,因受高温发生爆炸,氟化釜碎片飞离现场 100 多米,将车间炸毁。二、事故原因分析1用铁棒消除减压蒸馏釜残碴时,铁棒撞击釜底放料阀产生明火致使残碴燃爆,但在操作中灯泡破裂产生明火也不能排除。2企业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又没对检修、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职工在操作过程中,无章可循,冒险蛮干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3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在生产工艺不成熟和车间设备布局不合理的情况下,冒然生产 24二氯氟苯,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杨副厂长违章指挥工人在禁火区用铁棒及白炽灯从事化工检修工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本人已死亡,不予追究。2杨厂长拒不执行县有关部门专门召开的 24二氯氟苯产品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精神;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生产 24二氯氟苯;拒不执行县安委会发出的“应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的决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横林镇工业公司周副经理,分管产品的审报和企业管理工作,参加县召开的 24二氯氟苯产品安全生产专门会议后, 未能及时落实会议纪要精神,未采取果断措施,督促该厂停产整顿,应负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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