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安全的培训1.人类为了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自古迄今无时不在进行各种工程建设。建筑业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管理难度较大,且具有危险性。据统计,建筑业的生产事故频率、灾害率要高于全国各行业的平均水平,每年建筑业生产事故伤亡人数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 25%。 频繁和严重的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影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所遇到的安全问题。施工安全涵盖了在作业过程中所有的安全问题并且涉及管理、财务及后勤保障等相关内容。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生产安全、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人员及单位进行了
2、明确的要求。因此,建立切实可行的现代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2 安全管理的现状2.1 政府的法律和监督1.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2.法律法规多而不全,执行力不够。我国法律的 “环境与健康” 过于薄弱。 对建筑活动中 “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己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
3、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己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3.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开。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
4、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2.2 政府的法律和监督1.建筑单位安全管理问题。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不够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甚至非法的个体承包商。由于这种层层的分包,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或基本没有。同时它还使利润降低,而包工头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会减少他的一切不必要的金额开支,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主要的安全问题。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工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时,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检测单位出示虚假报告。3.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随着国家基建投资的不断加大,建筑企业准入政策的调整,使得施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尤其是最近几年,个体建筑业迅猛发展,施工企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由于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活动中处于的主体和核心的地位,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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