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 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站等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车安全为中心、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
2、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第三条 市、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 在辖区内分区域、分企业指定运管机构为该区域、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责任单位”)。监督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经营业户应当配合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不得拒绝、阻挠。第四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监督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
3、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二章第二章 市场准入安全监督市场准入安全监督第六条 经营业户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真实规范的申报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审批、核发牌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对原始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声明撤销。第八条 经营业户在道路
4、运输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范,按照经营资质条件和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九条 在客货运输、维修、检测、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评定、客运站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客运线路投标以及企业年审过程中,经营业户应按要求接受现场考核、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评审、考核人员在对经营业户开业、资质及等级评定、年度考核以及客运线路招投标的资料审查、现场查核过程中,应按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按条件逐项审查并签名负责,出具真实的评审考核结论,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上报组织评审或考核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
5、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责成该企业的监督责任单位督促其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通知负责审批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行政审批,撤销决定应同时抄送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客运线路进行招投标,不得越权审批。第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责任单位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业现场检查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企业存在运输生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
6、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应中止车辆运行,并按有关规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直至安全隐患消除:(一)非法从事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二)营运客车超载 20%以上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和取缔,及时向非法营运者发出违章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第三章 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监督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监督第十五条 道路客货运输业户必须按照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维护制度、进行车辆维护。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业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使用合格配件修理车辆。不得非法拼装车辆或承修报废车辆。承接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业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保证二级维护车辆合格出厂。第十七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合格设备对车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建立和保存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运输业户按制度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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