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板支架方案编制要求2010年6月3日第一部分行业相关管理规定一、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原建质2004213号)主要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法建质建质200987号号5月月13日日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
2、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五条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七条第七条专项方案
3、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
4、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九条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三、模
5、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6、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254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的通知1 总总 则则2 方案管理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方案编制2. 2 审核论证审核论证3 验收管理验收管理4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2 搭设管理搭设管理4.3 使用与检查使用与检查4.4 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筑4.5 拆除管理拆除管理5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6 附附 则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2 方案管理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方案编制2.1.1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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